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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2〕5号 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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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4 10: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220303/xxfbdf000001886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2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2〕5号 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沪财税〔2022〕5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继续严格按照《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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