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六种常见发票的细节问题
(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要特别注意:“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取得建筑服务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公司取得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要特别注意: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取得货物运输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公司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要特别注意:备注栏内是否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四)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代收车船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公司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代收车船税发票,要特别注意:备注栏中是否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
(五)取得不动产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公司取得不动产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要特别注意:
1、“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是否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2、“单位”栏是否填写面积单位;
3、备注栏是否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取得房屋租赁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公司取得不动产租赁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时,要特别注意: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收到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
企业收到上述发票,如果销售方未按上述规定填写,对购买方会有什么风险呢?
(一)增值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京东自营9.5万人次购买的财税好书,学习一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