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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提升税法确定性利器——税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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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提升税法确定性利器——税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即将到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5 08: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203234&idx=1&sn=7b26cce578a73ba6a065fc45c4a39b17&chksm=be53364f8924bf59b005e03faf127478f18a07cdaed1574bdd8e6aea82525cc2365adddb83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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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税法确定性利器——税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即将到来

【财税星空点评】法院在日常判决过程中,除了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的指导案例也是统一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律适用、提高判决质量,维护司法公证的重要工具。2019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也印发了《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我们期待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发布的一些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例,对于统一全国对于涉及虚开、偷税、行政处罚、税收疑难案件的处理上,能有更加明晰的指引,提升税法在执行层面的确定性,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9〕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了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高税务执法质量、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执行中的经验和做法。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27日
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质量,总结执法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税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案例”)的确定、发布、运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案例,是指税务行政执法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税务行政执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
(三)执法存在争议、执行不统一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比较原则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
前款所称“发生法律效力”,是指税务机关作出执法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终结。
第四条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真实、必要、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领导、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案例指导工作,根据税务工作需要发布指导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承担案例指导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案例的征集、评审、发布、编纂、清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本机关管辖区域内的指导案例初审、推荐工作,并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指导案例开展运用、推广和培训等工作。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不得发布指导案例,但可以汇编典型案例,供本辖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参考。
第七条 指导案例根据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名称进行技术处理。对自然人应当保留姓氏隐去名字;对法人一般不用全称,但案例已经人民法院等裁决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保留法人全称的,可以保留全称。
第二章 指导案例的确定和发布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各级税务机关征集指导案例,或从已办结案件中选择指导案例。
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认为本辖区内有关案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
省以下税务机关认为本辖区内有关案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以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并建议其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的司局认为有关案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以向政策法规司推荐。
第十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案例,可以向税务机关推荐。
收到前款推荐案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20日内以适当形式反馈处理结果。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推荐、报送指导案例,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介质形式提交《税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推荐表》以及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材料。
《税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推荐表》包括案例名称、原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案例来源、推荐理由、推荐单位意见等。
指导案例材料包括案例名称、关键词、执法要点、法律依据、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及理由,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初评,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案例的,通知案例所属省税务机关报送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答辩状、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案卷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三条 对备选指导案例,政策法规司应组织相关业务司局,认真研究案卷资料,及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指导案例,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否符合案例编写体例的要求;
(五)是否保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考虑了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以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或召开论证会。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对相关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后形成指导案例送审稿,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指导案例,国家税务总局以“税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号”的形式发布。
指导案例按照发布顺序统一编号,跨年度发布的指导案例应当连续编号。
第十六条 指导案例应当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和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指导案例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办理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指导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案例,不参照适用的应当在案件审理意见中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可以引用指导案例说明理由,但不得将指导案例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八条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汇编的典型案例,不得与指导案例冲突。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指导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学习运用,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建立指导案例电子信息库,为各级税务机关查询检索、参照适用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指导案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宣布失效:
(一)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冲突;
(二)被新的指导案例所取代;
(三)指导案例中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四)其他应当宣布失效的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原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二条 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认为指导案例应当宣布失效的,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各界人士和社会组织认为指导案例应当宣布失效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及时对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发布清理结果。
指导案例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的,应当在指导案例法律依据中作出标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指导案例相关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案例推荐表、评审意见、局务会议纪要、案卷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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