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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税务&执行:法院处置查扣财产,税局可要求参与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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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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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4 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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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税务&执行:法院处置查扣财产,税局可要求参与分配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3 11: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492&idx=1&sn=f5325fcf84cd59cd9e5d7d574e3db89b&chksm=8055ab8ab722229c58e22103c9d4d943d6b13fdde39a75494d40b1766f4b7c4e818e2028161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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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行:法院处置查扣财产,税局可要求参与分配吗?
一般来讲,欠税人不仅欠税,也可能同时对外拖欠供应商货款。在税务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人民法院已经查扣欠税人的财产。此时,税务局可主张参与法院查扣财产分配,甚至提出税收优先权以优先取得相关财产抵税吗?个人认为:这一问题涉及民事执行规定及税款优先权规定的理解。
一、民事执行理论
(一)一般原则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遵循谁先控制、谁先执行原则,即谁查封、扣押在先,谁有财产处置权。即使是同属法院系统,对A法院已先执行控制性措施的财产,B法院只能在财产被A法院执行完毕后,才可依法院间协助义务,请求A法院及时通知以便接手控制、执行剩余财产。
(二)两种例外
但凡事都可能有例外!
例外1:基于破产程序中止在先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单位,B法院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宣布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在A法院将执行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前,查封扣押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于中止。根据第十七条规定,A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向B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交付,以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定顺序公平清偿。
例外2:被执行人为非法人单位,其他法院可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即,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等非法人单位,若申请B法院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可以向A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时,类似例外1,解决的是在特定情形下的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问题,此时谁先控制、谁先执行的原则,就需要有所突破。
二、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应用
(一)法律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先偿付员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后税款、再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还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3、《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二)具体应用
鉴于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缴欠税的债权人,且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其可看做是集合债权人和执行法院功能与一体的特殊主体。综合上述规定,即可得出如下税款优先权应用要点:
1、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查扣在后的税务机关唯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且人民法院受理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依法参与分配查扣在先的欠税人财产。
2、若被执行人为非企业主体(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可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法院查扣在先的欠税人财产。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可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在法院主持的分配过程中,优先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三、总结及提醒
1、税收优先权不能一概优先于法院民事执行程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弯道超车”于查扣在先的法院执行程序。
2、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未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欠税公告办法》及时公告欠税人信息。这是有风险的。现已有司法案例因此否决税务机关行使税款优先权请求。所以,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告欠税人相关信息哦。
综上,答案就是:法院民事执行处置查扣欠税人财产,税务机关只有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才可要求参与分配,并依法行使税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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