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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局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最近根据公安机关传递的线索信息,与警方携手破获了一起偷税案件。
一、案例事实
A公司从事矿山爆破设计和施工业务,2017~2020年期间,通过虚开金额6850.2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假列支成本逃避纳税。最终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791.6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因企业偷逃税款金额巨大,涉嫌犯罪,被提交司法机关审理(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12月21日B2版)。
A公司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买的假发票,另一部分是取得的真发票。
假发票不需讨论。我们重点关注这里面的真发票。
真发票是A公司从某石油公司购买加油卡取得的预付卡发票,A公司取得该发票后即全额入账并计入当期成本。
这个业务看起来并无异样。问题出在哪里呢?
经核实,A公司每月实际用油成本约40万元,但该公司在2017年~2020年的账面显示,平均每月用油费用高达100多万元。每月多出去的油跑哪了呢?企业不可能白白花钱买不需要用的油!
经缜密侦查发现,原来,A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为了让公司少缴税款,与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勾连,向石油企业购买预付卡加油充值卡。收到这些石油公司开具的预付卡发票后,A公司直接将其计入当期成本并税前列支。随后,钟某将这些预付卡交给李某,由李某寻找卡贩子转手售卖。卡贩子将售卡资金转付给李某后,李某通过其控制的几个自然人银行账户再将款项再转付给钟某。
至此,真相大白!
二、预付卡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实务中,如果是真实的业务,企业取得预付卡发票,是否能直接当期成本费用呢?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取得预付卡时,相关的业务和成本尚未实际发生,这些支出当期应以预付账款名目进行账务处理,不能直接在税前列入成本扣除。
北京国税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培训时就已经明确表示:企业购买储值卡所发生的支出属于预付款性质,只有实际购买商品时再按相关规定从税前扣除。如购买办公用品,据实从税前扣除;如购买员工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如赠送客户,应按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处理,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购买预付卡后,如果自用,在消费后,根据消费清单正常结转成本费用;在没有取得预付卡消费清单的情况下(实际上也很难取得),则无法在取得发票当年税前列支。
三、实务如何处理
实务的问题是,很多企业购买了预付卡之后会直接送人(员工或者客户),无法取得该预付卡所对应的消费清单,也就无从知道预付卡何时使用。这种情况下,对于预付卡的支出,企业在会计和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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