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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工作室] 怎样才能实现“薇娅、雪梨”们的高纳税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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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怎样才能实现“薇娅、雪梨”们的高纳税遵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23 17:5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8806&idx=1&sn=63126f34e012a30ed0cd2771eda20f65&chksm=e9260885de518193ffc1467e7e67c1b14e88cdf1d4f2eded095d4a259d2150cdfd147589a53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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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网红经济的兴起,通过直播打赏等一夜暴富的各种造富神话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巨大的利益和较低的门槛使很多人把当主播视为一种创业方式。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的用户达到3.43亿人,占网民总人数的45.6%。由于直播行业门槛低,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税收宣传不足,违法成本低,行业纳税意识薄弱,纳税遵从度低,逃税漏税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直播平台和个人甚至成为洗钱的工具,这极大挑战了税法的权威和公众的道德底线。因此,提升该领域从业人员纳税遵从度十分必要。


纳税遵从相关理论

Allingham(1972)等认为提高税收的稽查率和罚款率有助于提升税收遵从度。此后,国内外学者从居民收入、居住地区、政府信任度、税收执法、公共品满意度、纳税激励、社会规范、税收道德、税收公平等众多视角对居民的纳税遵从行为进行分析,逐渐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即预期效用理论和前景理论。其中,前者认为,税收遵从与否的影响因素包括税率、查处概率、税收惩罚和纳税人风险厌恶的程度等,纳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如果纳税人税收不遵从的收益超过了以罚款为代表的税收不遵从成本,他们就会选择税收不遵从。
前景理论提出了与预期效用理论不一致的三种效应:一是确定性效应,认为税制简明且易于遵守,纳税人就易于选择诚实纳税,反之则选择税收不遵从;二是框架效应,认为纳税人若需补缴税款时倾向于风险爱好,面临可获退税的前景时则倾向于风险厌恶,故而税款预提制度或预缴制度有利于提高税收遵从度;三是分离效应,认为纳税人对选择税收不遵从的前景分析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是否列为检查对象、查出不遵从行为的概率、查出不遵从行为后的处罚力度。


直播行业纳税遵从的现实诉求

No.1  相关立法滞后
根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增长至4338亿元,直播带货正以其便捷性、跨空间性等独特优势吸引更多的“个体户”加入。直播带货虽属于电子商务销售行为,但是由于部分如抖音、快手等平台因不属于电商营利机构,不符合《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的规定,《电子商务法》无法对其进行规范。相应政策体系的不健全使得真正的纳税主体处于税收监管“灰色地带”,税收不遵从风险低,一些拥有巨额收入的自然人纳税人不纳个人所得税,部分B2C电子商务企业假冒个人销售者逃避缴纳增值税等各项应缴税款,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No.2 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不再适用
“先纳税登记,后税款征收”的传统征管模式不再适用。传统的商贸模式下,企业先进行纳税登记后才能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具有营业资质,从事经济活动。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市场准入门槛低,卖家交纳足额保证金后由平台进行信用担保,消费者消费时不再注重卖家是否具有营业资质,仅关注店铺信用等级、其他消费者质量评价,而这些又可通过“刷单”行为弄虚作假,卖家不再具有进行纳税登记的必要性,其主观纳税登记意愿淡薄,税收遵从程度低。面对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税务机关征管资源不足,不可能逐一进行税务稽查,强迫所有主体进行税务登记。因此,面对电子商务,传统税务登记模式在实践上具有缺陷。
No.3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税收不遵从的重要原因。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以及电子商务本身电子化、数字化特点,交易轨迹易被篡改,交易流程可分散,直播打赏等交易模式可以轻易避免留下交易痕迹,平台无法加以追踪记录,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税源信息,征纳双方信息极其不对称,电商纳税主体逃避缴纳税款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税收不遵从现象频频出现。此外,尽管征税机关可以借助各电商平台对买卖信息、现金流进行监管,但是某些商家通过“刷单”等虚假欺诈手段,虚增销售额,并没有发生真实的经济行为,这些虚假信息也会被第三方电商平台记录,对税务机关产生误导,降低征管效率。
No.4 纳税服务体系尚不完善
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是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有效方法。然而,当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在该领域尚未形成相契合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对于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了解不深,提供统一、模板化的纳税服务,对于“强需求”提供的纳税服务不足,对于“弱需求”则提供过多,不能精准地解决该领域纳税“痛点”“难点”问题,使纳税服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纳税主体税务素养参差不齐,大多缺乏相关的财税专业知识,而相关纳税服务尚未完善,纳税人满意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动性税收遵从有待加强。


强化文娱从业者纳税遵从的政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相关立法
一方面,应充分把握当前《税收征管法》修订契机,对《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税收征管程序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尽快给予确认和衔接。对相关税收征管的条例适时上升为法律,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电商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明确电商平台的确认标准、卖家的纳税人身份认定、网络带货等新兴模式下卖家和平台的责任划分、第三方平台信息监管责任及奖惩办法等,将凡是发生符合电商活动标准经济行为的网络平台,全面纳入税务机关征管体系范围。对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尽职履行监管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对其处以罚款、降低平台资质等处罚,从而间接提高纳税主体税收遵从度。
(二)积极探索税收征管新模式
采用委托代理、建立纳税遵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创新税收征管新模式。一方面,采用委托代理方式。商家在平台注册时,根据是否使用工商注册登记分为登记纳税人和未登记纳税人。对于登记纳税人,平台仅记录交易信息,实际纳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对线下实体合并征收;对于未登记纳税人,由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源泉扣缴。这种方式降低了对传统税务登记的依赖性,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建立纳税遵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激励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面对信用等级低的主播和店家,消费者缺乏信任,往往会选择放弃交易活动,对交易额产生很大影响,从而迫使相关主体进行税务登记。
(三)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新兴技术
复杂的网络环境下,税务机关要想对该领域经营主体的全部涉税行为进行监控,尽可能掌握所有涉税信息,就要依赖当今信息化浪潮下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加强数据共享,打破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壁垒。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扩大信息搜集范围,延长信息追踪时间周期。另一方面,区块链本身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独特优势,有助高效解决电子商务数字信息和路径易被篡改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区块链合作平台,连接电子发票链、支付链、物流链、平台交易链,建立与平台、物流、银行等机构横向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纳税人涉税信息服务链圈,完成跨地域、跨行业的电商运营信息交流。如此,便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分析交易链条上经营主体的涉税行为,构建税收信息库,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务稽查精准性。
(四)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机关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能够显著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进而增进纳税人合作性税收遵从。在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注重降低征纳成本,便捷纳税,多措并举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一方面,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对原有的税务人员加强专业培训,并引进复合型人才,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为准确分析纳税人需求、提供匹配性纳税服务打下坚实基础。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与纳税人纳税需求匹配度越高,纳税人体验感就越强,越有利于激励税收遵从行为。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期刊杂志、微信、微博等信息媒介对税收政策和服务平台进行宣传,在各相关网站放置统一信息平台跳转链接,使得纳税人能够随需随查,以便快速办理业务,减少纳税成本,提升自愿遵从程度。

参考文献
[1]窦晓飞.互联网直播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23(22):150-151.
[2]赵慧琼,尚文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遵从:理论、诉求与举措[J].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20,34(05):53-56+60.
[3]周克清,郑皓月.平台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J].税务研究,2021(01):67-72.
责任编辑: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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