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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工作室]
优化税收政策 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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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17 0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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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优化税收政策 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6 17:5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8745&idx=1&sn=3c5716758b72aff1f6fbd179ca066e79&chksm=e926094ade51805c14c58fe78a700c0eaf7d8a4c5b3ff0a8c661be2a6dc98377cf5cd539337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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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有1.9亿人,占总人口的13.5%,接近深度老龄化社会的国际通行标准14%,而出生率却在逐年下降。这意味着,我国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现有的老龄化态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只会不减反增。而我国目前基本采用现收现付制,即由现行缴纳养老金的人缴纳的资金供养现在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如果继续保持现有养老保险体系下各支柱比例不变,在不远的未来,我国可能面临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问题。因此,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大力发展个人养老保险来优化养老保障体系十分有必要。
一、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对现阶段中国而言,养老保险制度虽已具备“多支柱养老保障制度”雏形,但仍存在一定弊端。具体而言,“第一支柱”政府养老保险几乎占领了大半养老保险市场,而企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二支柱”发展缓慢,难以出现突破性进展。个人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则面临资金缺口明显的困窘局面。经考察近年来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收益情况可以了解到,截至2019年末,中国“三大支柱”养老保障资金依次占比约为73.4%、25.5%、1.1%。同期美国“三大支柱”养老保障资金依次占比约为11.2%、58.3%、30.5%。对标美国可以看到,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结构性问题突出,“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严重缺位。由此,有必要通过大力发展个人养老保险来优化养老保障体系,确保养老制度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其采取了EET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个人在养老金缴费环节和养老金投资取得收益环节免税,在养老保险金领取环节根据参保人的实际养老金收入进行征税。
具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购买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根据当期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税前扣除限额,直接有效地减轻了个人当期税负。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保费,按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6%和1000元的较低者准予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二是养老金投资环节,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养老保险金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养老金收入,其中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25%部分予以免税。
三、现行税收政策不足
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唯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保险。但是由于税收优惠力度相对有限,配套措施也没有相应跟上,导致税收政策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激励效果有限,与政策预期差距较大。
01
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足
现行政策允许参保人在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应税收入的6%和1000元较低者进行税前扣除,扣除标准较低。而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时,75%的部分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7.5%,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税率不低,优惠力度不足,缺乏吸引力。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对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投保养老保险只是允许个人所得税递延,这对于投资者而言,银行存款的吸引力似乎要更大些。
02
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较小
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投资养老、消费养老和住房养老的支持几乎是空白。在投资养老方面,对金融机构因发行管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合格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入,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在消费养老方面,鉴于消费养老实质上是商家给顾客的一种让利活动,如果在国家层面缺少对商家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支持,就难以吸引商家积极地参与并提供更多的消费养老产品,进而无法解决我国现阶段消费养老市场供给能力不足的困境。在住房养老方面,当前我国涉及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几乎也是空白。如果国家在这方面的税收支持不及时跟进,无论是保险机构还是参保人,积极性都不会太高,从而会导致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十分困难。
03
政策设计缺乏灵活性
在政策设计方面,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未能对不同群体进行细化设计,参保人不能随时从保险账户中灵活提取,缺乏灵活性。
四、国际经验借鉴
01
德国李斯特养老金税收政策
李斯特养老金计划提出通过政府补助来鼓励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提前储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德国政府在推行该计划时提供两种优惠模式:一种是直接给予现金补贴;另一种是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和个人意愿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德国这种“直接现金补贴+个人税收递延”的养老保险金计划,不仅具有一定的公平性,而且还有极强的吸引力,在现收现付制以外,建立起一种具有补充作用的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现阶段,德国养老金系统坐拥四大支柱,分别为:强制性的公共养老计划(PAYG系统)、自愿的职业养老金支柱、自愿的私人养老金以及住房储蓄。
02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s计划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发展个人储蓄养老,美国对个人开设的退休账户提供以下两种税收优惠:一种是普通IRA税收优惠,主要特点是递延纳税,即缴费(向账户注入资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到提款时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RothIRA)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缴费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免税。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s计划是以个人为单位、自愿参与并且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养老储蓄计划,在美国居民的家庭资产配置和整体养老金体系中都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对于促进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03
加拿大注册退休储蓄计划税收政策
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是政府养老金计划(CPP)的一个补充,同时也是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重要途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规定配额(职工收入的18%和135000加元的最小值)之内的RRSP储蓄可以从当年的应税收入中扣除;二是RRSP储蓄账号内资金的投资盈利在当年不必纳税,它们包含在再投资的本金中,在提款前都不用征税。此外,加拿大于2010年还将动态调整机制引入RRSP计划中,即把投保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和保险费用缴纳上限相互挂钩,使得RRSP计划税收优惠限额可以随着投保人实际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而实时调整。RRSP最初的目标群体仅仅是自由职业者,现如今覆盖面为所有有收入的公民,凭借着自身的稳定性、灵活性和不断改善,使其成为加拿大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
五、政策完善建议
01
优化完善政策支持
在养老保险金缴费环节,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合理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限额,参考加拿大的RRSP计划,建立税优限额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其可以根据社会平均工资、通胀程度等因素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此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需求;在养老保险金领取环节,建议比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全额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不计入综合所得项目,鼓励分期领取,适当降低领取期税率,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针对中途退保或提前预支行为,参考美国IRA计划,规定税收惩罚措施。
02
采用TEE模式
为了完善我国“第三支柱”的发展建设,推行简洁易行激励性强的税收政策至关重要。可借鉴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计划的经验,建立直接补贴和税收递延优惠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低收入群体实施“直接现金”政策,对中高收入群体实施“个税递延”政策。根据国家统计局使用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我国低收入群体规模高达9.1亿。政府为我国养老体系“第一支柱”的快速健康发展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如果对“第三支柱”再次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会对政府造成更大的财政压力。若采用TEE模式,在养老金缴费环节不进行税收优惠,在养老金投资取得收益环节和养老保险金领取环节进行免税,更加能够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03
实施激励保险公司的税优政策
为了能顺利地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完善参保人的税优政策,而且还要设计并推出激励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收取的延税型个人商业养老险保费收入在后期的投资运营阶段所面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政府可以实施必要的减免税收政策,降低保险机构开发设计、拓展运营此类保险产品的成本,更大地让利于保险公司,以此激励保险公司以更加积极乐观的姿态参与到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市场建设中来。
参考文献
[1]曹园,刘嘉艳.优化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J].中国保险,2021(04):27-30.
[2]霍艾湘,赵常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践困境与优化建议[J].西南金融,2021(03):15-27.
[3]李彦.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J].纳税,2020,14(15):1-5.
责任编辑: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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