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质量管理 1、建立税收数据综合治理机制。税收数据质量的提高不能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单方面管理,要与企业、第三方机构包括外国机构建立交互信息机制。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 法案”)约束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以保证企业提交的税收数据的真实性。《联邦税法典》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书时的必填信息,针对资产在1亿美元以上的公司在申报环节需要填写UTP表以报告不确定税收问题。美国各政府部门都需要向联邦税务局提供税源信息,如货币收付报告、国外银行账号、不动产转让、租赁公证等。联邦税务局通过爬虫等互联网技术收集第三方税收信息(潘雷驰和叶桦,2012)。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简称“FATCA”),法案规定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共享其收集的美国公民或者与美国公民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账户信息,同时要求美国公民上报外国金融账户和离岸资产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附加在所得税申请表中。FATCA的建立为美国政府税收部门更加全面地掌握公民信息,提升税收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Lips,2019)。合理的税收数据综合治理机制的建设是税收数据有效性的保障,同时有效缩小了税务部门征税时的视野盲区,减少企业税收不合规问题的发生。 2、搭建标准化税收平台。规范有效的数据是释放数据潜力、转化数据为国家战略资产的基础保障。英国政府在开放数据平台中规定用户需要遵守GEMINI2.3标准和ISO19139标准进行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的上传。该平台提供多种可机读格式方便后期下载使用数据。意大利和斯洛伐克共和国要求纳税人将发票转换为政府定义的XML格式,通过在线门户进行传输。韩国和俄罗斯税务机关推广在线收银机(OCR),推荐零售商使用OCR软件将销售数据及时上传至税务管理门户网站平台,以获取及时有效的税收数据。丹麦税务局推广了个人数字签名一体化系统(Nem ID),其由一张代码卡和个人预设的密码组成,纳税人通过Nem ID登录税务局网站后可进行税务年报查询、信息更新、补缴税款等操作。同时,纳税人在登陆税务局网站时会进行两次验证,在提升便携性的同时保证了纳税人的网络信息安全(李平,2020)。在纳税服务质量提升的同时,便捷的登录系统有助于政府收集到较为全面和真实的税收数据,是后期应用分析数据的基础保障。 (二)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是数据治理的底线要求。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数据安全隐患增多。各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治理机制以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在法律法规层面,各国政府都围绕数据公开、用户隐私安全等问题颁布了相关法律。欧盟于2018年正式生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数据数据主体的权利,并提出七项原则对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限制(梅宏,2020)。美国于2018年颁布的《开放政府数据法案》明确指出政府数据开放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数据应在保护数据安全以及用户隐私的条件下,以可机读模式开放数据;二是联邦机构应遵循数据证据来制定公共政策,从立法层面保障美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落实。英国颁布《数字经济法案》,为英国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交流提供了有力支持。为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英国于1984年通过,并于1998年颁布新版的《数据保护法》强调隐私保护在数据治理体系构建中的地位(谭必勇和刘芮,2020)。2018年英国议会通过新版《数据保护法》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权利以及组织如何正确地保护和管理数据作出了清晰的指示。
在行政管理层面,美国组建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负责《隐私法》的政策指引和监督工作。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于2005年发布《高级机构隐私官的任命》(OMB,2005),要求各联邦机构任命一名高级隐私官,负责该机构内部所有与信息隐私等相关的议题工作。奥巴马政府为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防止政府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滥用,于2016年2月签署13719号行政命令,成立“联邦隐私委员会”(FPC)(Obama,2016)。美国国税局网站设立了国税局隐私政策网站,网站中对国税局可能会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列举公民想要进行隐私权投诉的渠道和方法,公民可以随时就美国国税局在操作管理中存在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向政府联络和披露办公室进行书面投诉与指控。英国设立了信息专员办公室(ICO),专门负责指导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和管理个人数据,确保相关隐私保护法律的有效落实。各国政府以法律框架为保障,以行政命令为手段,加强对数据的隐私保护,维护公民的隐私安全。 (三)建立数据共享治理机制
在全球数字化管理的进程中,许多国家都意识到数据作为极具价值的国家资产,应该在国家治理进程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所以各国家以共享开放理念为根基,以数据共享法律法规为保障,以数据共享治理机制为依托,建立完善的数字化战略体系,不断适应共享新理念。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战略,提到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加强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美国政府在政务公开领域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美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制度均基于1967年生效的《信息自由法》制定的(黄璜,2017)。2019年12月,美国发布《联邦数据战略与 2020 年行动计划》,计划强调推动州政府、地方政府等与联邦政府之间共享数据,促进不同级别政府之间、个人、企业及社会对数据的共享使用。
英国于2012年开启政府服务数字化改革,构建“数字政府平台”。同年12月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发布税收数字战略。为打破政府机构间“信息孤岛”的现象,先后颁布了《公共部门透明委员会:公共数据原则》《对公共部门信息的开放政府许可》等政策,为打造高透明化政府,实现各部门之间、政企之间、政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提供支持。哥伦比亚税务和海关办公室的网站DIAN允许用户访问五个微型站点并查询税收问题,用户还可以在网站上访问哥伦比亚税收软件MUISCA系统,在该系统中可以发表意见并得到官方的及时回复,建立了有效的政民互动平台,提高政府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2008年,智利政府颁布《公共信息获取自由法》,并在此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公民获取公共数据的权利,并颁布对不愿公开信息的政府管理人员的罚款条例。 (四)运用数字技术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能力
税务管理数字化的目的之一是降低税收风险,税收风险涉及两方面:一是执法风险,规避执法风险主要通过提升行政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治意识、完善税收法制环境的方式;二是纳税遵从风险,税务机关前期可以使用数字化工具实时或者接近实时地获取和交互纳税人税收相关信息,后期可以结合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税务稽核,降低合规风险。
在经合组织的国家中,约90%的纳税人已经使用电子纳税申报表和电子缴税系统,有效减少纳税人缴税时间,增加整体合规性(Drobyshevskaya et al.,2020)。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提出“税收数字化”的概念,期望通过运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预先填写报税表,以实时收集和处理与纳税人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并实现实时征税(Gupta et al.,2017)。意大利税务局为提高纳税合规性采用稽查工具SDS(Studi di Settore),根据企业提交的雇员人数和投入成本等信息,运用信息技术预计企业的销售水平。申报销售额低于预计水平的纳税人都被贴上“不符合”的标签,相差巨大的被视为“不相关”,并计算特定行业的经济指标。通过以上方法可以发现企业逃税、避税计划,对不符合一致性原则的企业将会增加被税务稽查的可能性(Elena et al.,2020)。新西兰国税局采用“ORACLE”数据库中的信息来开发新西兰公司的税收遵从风险模型。该数据库包含与美国商务部进行的税务审计有关的信息,包括对审计案件是否合规以及对逃税、避税的评估(David,2000)。
肯尼亚税务机关使用iTax系统,将基于特定税种的传统税收管理系统转变为集合多个税种的新型系统,消除重复收集税收数据和出现不一致的税收数据的情况,新型系统可以轻松地合并新开发的技术,随时更新系统内的功能和整合新的税种(Seelmann et al.,2010)。iTax系统可以帮助税务部门核对纳税人的付款对账单,准确识别出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Gupta et al.,2017)。印度政府专门建立了商品和服务税的在线门户网站,便于政府监督交易和纳税人线上缴税,该网站旨在提供发票匹配服务,使企业间采购和收货订单相匹配,减少逃税行为(Gupta et al.,2017)。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减少了纳税人与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从而有效减少纳税欺诈的机会,降低执法风险和税收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