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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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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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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0/9/7/art_8409_1134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69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698号
【发文日期】 2000-09-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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