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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如何合理化解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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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10: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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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如何合理化解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3634&idx=1&sn=18c279d56aab48dad7adef5ec4eaee88&chksm=f75f586cc028d17a744523b74087fec72463d5977aa91692a0cbe37e30a8200f63e55023c45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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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逢年底,清账是每个企业的必选动作。然而,关联方之间往来的历史旧账,却是越清越多,越多越清理不掉,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
关联方这种长期挂账的往来款,若不及时处理,涉税风险不容小觑。
一、长期挂账的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除外。
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往来款,相当于一方给另一方免费提供了贷款服务,未用于公益事业,更不是以公众为服务对象,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格计算贷款利息并缴纳增值税)。
有人说,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不是免增值税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免增值税。但该政策的有限期仅限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发生在其他期间的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该交易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之间挂账金额越多,持续时间越长,这种风险就越来越大。在税务监管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监管大背景下,这种风险就更需要引起企业的特别重视。
问题是,在对方无钱可还、做坏账又无法税前列支的前提下,还能有什么好办法快速化解这其中的涉税风险呢?
二、合理的解决方法
年底前,先对关联方的历史欠账进行系统清理,列出债务人名称、借款金额、账龄,再对公司未来3-5年的发展进行合理预测。假定资金提供方是A公司,资金使用方是关联方B公司。
(一)B公司的债务预计在未来可以正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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