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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单位转让北交所股票,增值税买入价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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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01: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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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单位转让北交所股票,增值税买入价如何确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1415&idx=1&sn=b507f76f875fd266bc3d76d6d77492c7&chksm=826f0fc8b51886de2f41bb74d0c8b87e2a0a78a110671d23a7b53d8d9e9efd888aa4a8da267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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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陇上税语:单位转让北交所股票,增值税买入价如何确定?

33号公告明确: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这句话看似简单,实际很复杂,并未引起大家的注意。
33号公告首先明确了,单位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单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应以实际成交价作为买入价。
其次,对限售股买入价的问题,理应适用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见下表:

第三,限售股买入价的核心文件是53号公告,北交所股票如何与之衔接是个问题,关键是类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对应?
比如,原始股东持有的股票在11月15日有处于限售期的,也有已经解禁的,以后出售时买入价如何确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原新三板股票,一直持有至北交所上市的,以后出售时买入价如何确定?
先看11月15日北交所开盘情况。北交所开市交易81家公司股票,其中10家公司通过公开发行程序直接上市,这些股票当日被标记为N(new),也就是新股,有发行价。如同心传动(股票代码:833454.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注明,“本次发行价格为 3.95 元/股”,此价格就是IPO价。个人建议,在北交所上市前原股东持有的股票部分,无论是否在限售期,可以以此价格为买入价。以后通过创新层上市的股票亦均可以此价格作为买入价。

但11月15日还有71家公司由新三板精选层整体升级到北交所上市,其买入价如何确定是个问题。53号公告对买入价的规定均针对上市公司,而新三板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因此53号公告对其并不适用。由于新三板缺乏流动性,公司估值均较低,整体转到北交所后,公司估值会有较大提升。因此,个人建议,在北交所上市前原股东持有的股票部分,无论是否在限售期,以11月15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较为合理。如德瑞锂电(股票代码:833523.BJ)开盘价36.38元,对11月15日前持有的单位投资者,将来转让德瑞锂电股票时,买入价以36.38元确定。
北交所的股票不存在股权分置改革,但以后有可能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部分限售股,则可以按53号公告,以“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对通过以上方法确定的买入价低于其实际持股成本的,应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
以上仅仅是个人的不成熟想法,具体如何确定,相信后续税务总局应该会有政策进行明确。
(以上文章作者:姜新录 转自:陇上税语微信公众号)

二、德新税悟: 如何确定股票的买入价?
随着北交所的上市,大家对证券交易所的税收政策关注度明显提高,很多公众号都在转发、分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这个文件。资本领域税务专家姜新录老师在朋友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好多公众号在解读33号公告,但很多人没想到增值税买入价怎么确定
可能有的朋友会随口就说出自己的答案:不就是我到北交所买股票那天的成交价吗?
仔细想想,是这样吗?
我理解姜老师的问题,包含了两层意思或者是两类问题:
一类是自北交所开市以后,合格投资者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买入的股票如何确认买入价的问题。
一类是相关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前就持有在手,随后在北交所正式交易,这部分股票如何确认买入价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倒是比较简单,成交价就是买入价。第二个问题倒是需要仔细分析分析。
来和德新税悟一起把相关政策梳理一下吧。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那么,应该如何确认所买入的金融商品(金融商品包括范围挺广的,日常接触最多的应该就是股票)的买入价呢?
第一种情况: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种情况: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三种情况: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四种情况: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五种情况: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第六种情况: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上述几项政策规定,整理成思维导图如下:

所以,确认股票买入价,真不是简简单单一句话的事情,需要按照所转让股票的来源或者性质,去对号入座,分为原始买入价、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等等几种不同的情形。
另外,作为股票投资者,还需要注意的两个相关知识点:
第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第二,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以上文章作者:赵德新 转自:德新税悟微信公众号)

按照11月15日开盘价作为买入价,应当是个可接受的方式,毕竟是这一天“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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