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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号 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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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410/t28464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稽[2002]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号 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函复
发文日期: 2002-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函复
沪地税稽[2002]1号

状态:全文废止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於申请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函》(沪司发基层[200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须经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并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二、《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字轨号为沪综(21)、代码为:0121021141。
三、《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规格尺寸:190×105=40K(票样附后),超版面额使用《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无效。
四、《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为四联订本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红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附卷联(黄打黑框);第四联记帐联(打黑框)。
五、《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从2002年4月1日起使用,原使用的《上海市法律服务所收费专用收据》用至2002年6月30日。
六、《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特此函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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