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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的商业模式在税收上是否需要“委托代征协议”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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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灵活用工平台在各地层出不穷。的确,对于打车领域的C2C商业模式,在税收上的合规落地,最先是由滴滴探索成功的。各类灵活用工的平台实际上是把滴滴C2C的模式复制到了B2C的模式中。但是,我们通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画虎不成反类犬。滴滴的商业模式、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各类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简单地复制滴滴的商业模式,实际上在税收上存在重大风险。
最近,各地税务机关发现,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虚开发票、洗钱等问题。因此,很多税务机关开展了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税务大检查,部分税务机关直接取消了和灵活用工平台的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这直接导致了很多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很多人就盯着滴滴,认为为什么滴滴这种C2C模式还是可以运作,他们为什么可以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呢?但是,从天津税务局针对该市人大代表的一个建议回复中提到,天津税务局向滴滴主管税务局核实,其主管税务机关并未和滴滴建立委托代征关系。
因此,我们要探讨的是,滴滴的商业模式落地难道在税收上必须需要“委托代征协议”加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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