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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智俱乐部] 操着卖白粉的心做出口退税(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灰色经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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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操着卖白粉的心做出口退税(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灰色经济后遗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1410&idx=1&sn=8bb4b8532b77328f9ba49d1f3560b653&chksm=bd3ae4368a4d6d2011287f5cb039105509ad0d9d86e47151283e71e8927e13b2090f9524bc4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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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接上回(请参考操着卖白粉的心做出口退税(二)-中间商退税的正确姿势)。
  
中间商可以让生产商和贸易综合服务公司直接签约,自己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合法实现中间商赚差价。新达通这么做了,结果却惹上了麻烦,涉嫌接受虚开发票和骗税。
  


一、字字惊心
  
新达通成立于2014年2月24日,只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3号公告早三天。创始人公司董事长马小东是宁夏人,长期在对外贸易的桥头堡、外贸公司的集中地深圳工作。新达通公司设立在宁夏银川,同时又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公司在银川只有四名员工,主要负责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公司的主要业务人员都在深圳,深圳分公司有10名人员。
  
新达通的第一单生意来自于马小东的同学,苏莱曼公司的小股东彭某某。苏莱曼公司的大股东名叫阿布舍曼,是一个阿尔及利亚人。看得出两个股东的分工就是一个负责找客户一个负责找供应商。2014年4月份,彭某某联系了一单生意,供应商是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百利诚手袋厂(以下简称“百利诚手袋厂”)。苏莱曼公司与百利诚手袋厂签订了订购单,订购化纤妈咪包若干,约定不含发票的货物总价为453,380元人民币。苏莱曼公司是典型的中间商赚差价的公司,懒得做所有的专业性工作,甚至都没有去办工商登记,谈成了生意就找代理来做。这次彭某某找来新达通代理,完成了这单生意。
  
不久宁夏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银川税局稽查稽查了新达通,这第一单生意就查出了大问题。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号税务稽查报告称,马小东从彭某某手中购买出口信息,并从百利诚手袋厂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27,194.87元,骗取出口退税金额64,079.25元。2015年7月1日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银国税稽税移[2015]005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新达通公司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接受报案后于2015年7月3日决定对新达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立案侦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包括新达通以及其董事长马小东在内的多名被告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以上划线的这几个词,字字惊心。第一单生意也不大,怎么就摊上这么大的事?我们先来回溯一下事件过程。
  
二、检方听了两眼放光,辩方听了眉头紧锁
  
银川中级法院认定:



  • 2014年4月9日,按照苏莱曼公司指示,新达通公司与百利诚手袋厂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含税总价为499,818元人民币。

  • 2014年4月10日,新达通公司将474,380元人民币的货款转入百利诚手袋厂银行账户。

  • 2014年4月10日,按照苏莱曼公司指示,百利诚手袋厂发货并出具了以新达通为收货人的送货单。

  • 2014年4月11日,新达通公司以其为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委托广州市联晟报关有限公司在南沙海关申请报关,两种货物总价合计73,405.32美元。以上货物于2014年4月16日出口。

  • 2014年5月5日,苏莱曼公司指示百利诚手袋厂给新达通公司开具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99,818元人民币。

  • 2014年5月13日新达通公司将剩余货款25,438元人民币转入百里城手袋厂的银行账户,至此共计转款499,818元人民币,付清了货款。此前彭某某曾向百利诚手袋厂支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新达通付清货款后,手袋厂将2万元定金归还给了彭某某。

  • 2014年9月10日,新达通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64,079.25元。


出口这方面,新达通与一家境外公司海金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起诉书中引用了证人海某某的证言称:

我是海金公司负责人。合同编号MKXXXXXXX这份合同是新达通公司为了使用海金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的美元账户转账,实际上没有真实的销售业务,因为当时新达通公司没有开通美元账户所以就使用海金公司的美元账户。这是新达通公司拟定的合同,合同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是新达通公司定的,合同中使用的印章是海金公司财务章。这份销售合同涉及的货物为化纤妈咪包,这批货物不是海金公司的。我听马小东说是苏莱曼公司彭某某的货,找新达通公司代理货物出口。

  
外贸综合服务公司一般都在境外设立公司充当出境货物的名义买方(随后名义买方会再将货物卖给境外客商),并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从境外客商收取外汇,然后支付给境内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结汇。马小东当时还没有设立境外公司,因此没有境外账户,海某某证言中所谓的新达通公司没有开通美元账户可以推断为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海某某设立在境外的海金公司充当了境外名义买方的角色,与新达通签订了出口买卖合同,并向阿尔及利亚客商收款。
  
海某某的证言中说到的“实际上没有真实的销售业务”把自己和新达通都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让检方听了两眼放光,辩方听了眉头紧锁。后来公诉机关对马小东和新达通按骗取出口退税罪提起公诉,推断这是主要的证据之一。对外贸易实践中,因为境外客户也可能是中间商,甚至境外客户的客户仍然是中间商,货物所有权在境外多次转手的情形很常见。多了一个名义买方只是所有权转移多了一个环节,相当于交易链条中多了一个中间商而已,并不是虚假交易。目前的出口退税法规尽管对货物所有权境内转移提出了多种限制,对所有权的境外转移并无限制。海某某的证言反映出其对相关法规变化并不了解,对于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也不敏感。这种情形在目前的电商从业者之间之中普遍存在,反映了挥之不去的灰色经济后遗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种业务模式已经被相关法规认可了,但从业者心态上还继续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不免让人感慨。
  
三、外贸综合服务不是倒外汇
  
海某某的证言中还说,“海金公司美元账户进的钱我听马小东说是苏莱曼公司转进来的,...总共是73,405.09美元。海金收到这些钱之后财务按照新达通公司财务提供的账户...转到船务公司的账户支付海运费用了...。新达通公司使用海金公司的美元账户,海金公司没有收取费用。”

  根据以上证言,这笔出口货款并没有结汇,而是通过海金公司的境外账户被新达通坐支了。在外汇管理方面,外汇坐支当时是个灰色地带。后来2020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汇发11号文件”),明确“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认可了坐支的做法。汇发11号文件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这种做法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业务正名,与35号文件对外贸给定服务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正名如出一辙。

彭某某的证言称“货款是由外商客户将外汇打到我熟悉的倒外汇的人账户上,再由倒外汇的人将美金换成人民币打给我,我再付给百利诚手袋厂”。似乎是说,外商的美元货款是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并彭某某付生产商给百利诚手袋厂的。这也同样把自己和新达通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但是,上述说法与海某某上的说法有出入,而且其它相关证据中并未表明在海金和新达通之外另外有一条资金流。根据银川中级法院认定的其它相关事实推断,彭某某所称的“倒外汇的人”系指海金和新达通。这种说法同样反应了不少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性质和合法性地位非常不了解,对于合法的出口收汇与非法的逃汇套汇之间的区别极不敏感。

四、坐支外汇的退税风险已经成为过去

税务机关一向厌恶各种代收代付行为尤其是收支互抵的坐支行为。海金公司代收外汇也许是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将这笔交易定性为骗税的原因之一。出口退税有个前提就是收汇。操作层面当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30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提供收汇资料,未如期收汇的出口货物,除若干特殊情形外,不得退税,只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外坐支的外汇算不算已经收汇?这在汇发11号文件之前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层面,从2012年起外汇局对企业采取非现场总量核查的方式进行贸易外汇管理,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而且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当月一般并不需要提供付汇凭证(30号公告第四条),因此汇发11号文之前已大量存在坐支仍旧获得出口退税的情形,事后稽查中都难以过关。在汇发11号文件之后则境外坐支应当看作已经收汇,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不再存在这种风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模式是互联网时代电商经济的产物,是不断创新的结果。经济活动的创新不免会触碰原有监管政策的边界,二者之间产生冲突。如果创新代表正确的方向,最终一定会推动监管政策的进步。外贸综合服务这种业态正是这样一种创新,原先非法的“假自营真代理”最终取得了合法地位。对于这一变化,从业者要及时刷新认知。


关于作者:Patrick Zhao,专注国际税务30年,曾任职税局、“四大”和外企,现专职从事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过近百家知名客户,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可通过以下图片中的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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