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诚实推定权的确证困局 (一)权利属性辨析
1、推定还是假定
推定的概念迄今未能得到统一的阐释。英文“presumption”与汉语“推定”具有一定差异。Presumption的基本含义是“预先假定”,而中文上推定则包含“推断认定”之意,因此一些舶来的概念在中文中则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畸变。如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为“预先假定被指控者无罪”,译为中文“无罪推定”则含有“经推断认定被指控者无罪”的意义,这显然混淆了假定与推定之间的区别。就目前研究结论而言,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属于证明方法的范畴,其作为论证的结论,应以一定事实为基础,而假定则不属于证明方法,并且不以一定事实为基础,只能作为论证的前提。无罪推定不同于“证据性推定”,其并非通过统计数据所支持的事实所得出的无罪结论,因此,相对于“推定”一词,更应译为“无罪假定”。事实上,推定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事实认定机制,法律通过设立推定来达到司法裁判的经济效果,其本质上是一项立法技术,而非司法技术。也即,推定通过改变证明对象来降低证明的难度,而不是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我国目前财税法学界的研究普遍认为,纳税人诚实推定权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有着共通的理念渊源。诚然,诚实推定权与无罪推定均在立体体系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现有国家对诚实推定权的立法思路通常为:除非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考虑,否则我们将假设您是告诉我们的是真相(We’ll presume that you’re telling us the truth, unless we have good reason to think otherwise)。从中可以看出,诚实推定权的本意在于,在未有证据证实违背纳税义务之前,应对其诚实人格进行保护,而是否推翻诚实推定则有赖于对基础事实和证据的进一步判断。显然,这种“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所作出的“预先假定”与中文中推定必须“由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组成”的结论产生根本性冲突。“诚实推定”如同“无罪推定”,均假以“推定”外壳行“假定”之本质,与“证据性推定”的本质属性有着云泥之别。诚实推定权既非证据性推定,也并非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之上,这种“推定”是基于公民人格尊严权所演绎出的纳税人权利,是价值理念与政策导向所作出的“预先假定”,进而成为一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而非证据法则。因此,严格来说,诚实推定权应译为“诚实假定权”,其不应成为研究司法证明中推定问题的对象,而是一项保护公民权益所必不可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则。现有研究未从法理层面对诚实推定权进行严格论证,这意味着确证的背后存在混淆“推定”与“假定”的可能,而这将进一步导致忽视诚实推定权的权利来源,使得诚实推定权逐步脱离价值导向的原始目的,成为单一的程序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