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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税事指南 | 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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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4: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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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标题: 税事指南 | 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操作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Q5MTU3Nw==&mid=2247483860&idx=2&sn=dacbb694eef9c84f7fd89a90dad7426a&chksm=905c59c2a72bd0d435fc7007b133b52e3cccd74e104bf0e46a83839016bc96d35782ada0989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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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

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纳税申报成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的纳税义务。本文对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和操作指引进行了整理,旨在为各位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的简易操作指南。
温馨提示:详细操作指南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目 录

一、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二、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一)简易申报
(二)标准申报
三、如何做到诚信报税?
(一)诚信报税的要求
(二)汇算错误的更正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必须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其他情形,可以免于汇算清缴,或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情形如下(注:下表中的“年度”均指2019年度):
必须汇算清缴的情形
免于汇算清缴或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汇算清缴的情形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应补税额超过400元
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不超过400元
年度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相等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可以选择汇算清缴申请退税,或放弃退税

注: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2019年已预缴税额

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办理汇算清缴有三种方式,包括自行办理、单位代办、委托代办,本文主要就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的具体操作进行说明。
进入“居民个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后,出现两种模式:简易申报标准申报

(一)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适用于年度综合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未从境外取得收入且已预缴税款的情形。简易申报的办理期限为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


常见的可以通过“简易申报”办理汇算的情形有:
(1)年中离职,全年应税收入额未满6万元,但任职受雇期间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年内只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额未超过6万元;
(3)工资薪金收入比较低,年内某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特别提示:许多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务报酬收入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若年度综合收入额未达6万元,可通过“简易申报”申请退税
特别提示:此处需注意“收入”“收入额”的不同(前文提到,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条件之一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收入”指的是税前收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入额”的计算如下所示: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稿酬税前收入×(1-20%)×70%
简易申报的具体流程为:
(1)根据实际情况核对“个人基础信息”。
(2)【选择】【确认】本次申报汇缴地(具体规则见“标准申报”对应部分)。
(3)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
确认无误上述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可选择【申请退税】【放弃退税】


补充说明:点击进入“查看收入纳税数据”;若存在某条信息非本人取得,可对收入明细数据进行【申诉】【删除】操作(操作后相应收入均不纳入年度汇算,但需谨慎使用该操作,详见本文第三部分)。需注意,申诉和删除都只能用于纳税人无此收入的情况,简易申报不支持新增与修改,若需新增、修改收入等数据,需点击右上角,切换成为“标准申报”
(二)标准申报
标准申报适用于居民个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且未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标准申报的办理期限为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
点击进入标准申报模式后,系统分为“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自行填写”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已根据相关申报信息按照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数据,因此在数据确认无误后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更加便捷。如果2019年换过工作、当年入职或自由职业者,则建议选择“自行填写”方式,逐项填报各项收入和扣除。
下面对“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方式进行申报的具体步骤及相关注意点进行解读。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确认基本信息+汇缴地选择。
(2)确认收入和扣除信息。
(3)计算税额和提交申报

确认基本信息+汇缴地选择
在该部分,需核对个人基础信息无误,并对汇缴地进行选择。汇缴地选择的具体规则为:
(1)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的,以该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为汇缴地;
(2)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为汇缴地;
(3)任职受雇单位的,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汇缴地。

确认收入和扣除信息
在该部分,系统会显示使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申报明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各项扣除信息。每一项均可点击进入明细页面进行核对。如已预填的数据有误,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对应申报明细表或附表。

(1)完善收入信息
点击进入收入列表界面后,可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下的收入进行【新增】【修改】。若存在某条收入信息非本人取得的情况,可进行【申诉】【删除】
小贴士:关于“工资薪金”部分,常见的问题及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问:
如果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我实际情况有出入,我该怎么办?
1. 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
2. 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您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答:
问:
我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我该怎么办?
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综合所得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您应当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添加收入进行补充申报
答:
问:
发现有单位冒用我身份申报收入该怎么办?
您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删除后,该项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您也可以就冒用身份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申诉,税务机关将对您的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核实情况。
答:
问:
离职后原公司仍申报我的个人所得税,我该如何处理?
如果您离职后,原单位仍为您申报个人所得税,您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单位为您补发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处理。如果是您未取得收入,而原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您可以删除或申诉这笔申报信息。申诉或删除后,在网络申报时,这笔收入将不会纳入您年度汇算。
答:
特别提示:进入“工资薪金”页面后,可点击【奖金计税方式选择】,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设置(“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单独计税”)。


特别提示劳务报酬、稿酬收入等栏目可能存在有相应收入但显示预填结果为0的情况。因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较为零散,来源不固定,为了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清并确认自己的收入,需点击劳务报酬(或稿酬等),通过【新增】查询导入并确认本人实际取得的相关收入

(2)完善扣除信息
A.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明细页面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四个页面。四个页面操作相同,可新增、修改、删除。

B.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明细页面包含: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贷款、大病医疗。


温馨提示:由于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操作细则较为复杂,可滑动下列模块查看详细填写指南。
赡养老人
扣除条件判断
扣除年度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形扣除:
1. 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2. 非独生子女的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可以与兄弟姐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分摊扣除。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兄弟姐妹按人数均摊、兄弟姐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50%。

填报材料准备
1. 被赡养老人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被赡养老人需年满60周岁)
2. 共同赡养人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如果是独生子女不需要填写共同赡养人)

填写注意事项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继续教育
扣除条件判断
中国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扣除年度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 扣除年度内取得了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此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填报材料准备
1.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信息(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
2.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填写注意事项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五种情形。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
证书信息: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需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子女教育
扣除条件判断
家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
2. 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填报材料准备
子女教育信息(包括受教育阶段、受教育时间段等)
子女、配偶身份证件号码(没有配偶可不填写配偶身份信息)

填写注意事项
出生日期:须与身份证上相一致。
当前受教育阶段:一共有四个阶段,分别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只能采集一条信息。如果一个扣除年度内同一子女发生了升学、转学等情形后,如小升初,纳税人应当进行信息变更,这种情况纳税人可以变更发生当月,据实进行信息修改,也可以在年底12月份信息确认时进行修改。
学前受教育阶段:并非必须要子女满三周岁后才能填写。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满三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三周岁之前,提前填报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扣除。
教育终止时间: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享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否则请勿填写。从子女受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享受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当前就读国家(地区):如有变更的,不用分两行填写,可直接修改为变更后的国家地区;选择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已就读的,选择就读国家(地区),子女尚未就读的,填写子女本人的国家(地区)。
当前就读学校:同一教育阶段内变更学校的,不用分两行填写,可修改原采集的学校为变更后学校;学前教育阶段,可填写接受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没有就填无。
本人扣除比例:子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本人选择扣除比例不得变更。该项扣除全部由本人享受的选择100%;约定由该子女的父母分别扣除的,选择50%;同一子女的该项扣除父母合计不能超过100%。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父母中选择全部扣除的一方填写此表,另一方无需填写。
住房租金
扣除条件判断
扣除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承租住房的一方扣: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第一档标准1500元每月扣除。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第二档标准1100元每月扣除。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第三档标准800元每月扣除。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填报材料准备
1. 住房租赁信息(获取合同编号,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方信息)
2. 工作城市信息(市一级主要工作城市)

填写注意事项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期,截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条件判断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判定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通过以下方法:
1. 查合同:有的贷款合同对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了约定,条款表述诸如“本笔贷款适用于第1套房的房贷贷款政策”。
2. 咨询贷款办理银行:可通过各大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客服电话和贷款办理行电话咨询。
3. 银行官方微信号查询步骤: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送 “个税”两字—根据提示选择“首套贷”相关内容查询(中国银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交通银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邮政银行微信公众号可通过类似方法查询到首套贷款相关信息)。

填报材料准备
1. 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地址、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号。
2. 贷款信息:包括贷款类型、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贷日期、贷款期限(月数)。

填写注意事项
房屋坐落地址: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信息一致。
本人是否借款人:本人是借款人的选“是”,具体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或他人共同贷款等情形。本人不是借款人的选“否”,同时需填写配偶信息。
房屋证书类型和号码:


  • 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且已经有房贷利息支出,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填写房屋预售合同编号。

  •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已经有房贷利息支出,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填写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 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证书号码填写产权证号码。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


  •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贷款类型:贷款类型分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贷款银行:公积金贷款此项不填。贷款类型为商业银行时,此项必填。请填写总行名称,如中国银行。
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等信息,查阅贷款合同或咨询贷款银行获取。
大病医疗
扣除条件判断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填报材料准备
  患者信息及医疗信息。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C. 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明细页面包含:年金、商业健康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

D.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操作:在准予扣除的捐赠页面点击“新增捐赠项目”可录入捐赠事实。
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min(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捐赠额)
按要求填写完毕,点击“设置扣除”/“分配扣除”即可分配捐赠在综合所得捐赠扣除金额(综合所得扣除不得大于出捐赠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税额+提交申报
如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有应补税款,或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出12万元,但应补税款不超过400元,系统会询问是否“享受免申报”。如选择继续申报,则面临退税补税的两种情形。
A. 退税
如果纳税人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是否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可以选择行使放弃
B. 补税
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计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特别提示: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需及时补税 :
1.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3. 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5. 应当补税的其他情形。

如何做到诚信报税?
(一)诚信报税的要求
原则纳税人需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数据仅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事先根据扣缴单位申报的数据等按一定规则填写的,但可能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还需要纳税人据实对预填的信息进行确认、补充或完善(例如,劳务报酬和稿酬)。

应避免的违法行为
(1)违法违规添(增)加扣除项目,包括“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捐赠、减免税额、已缴税额等


  • 如需新增“三险一金”或其他相关扣除数据,请务必先通过扣缴单位或者凭相关票据,确定此前是否已足额扣除,恶意擅自增加扣除项目将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

  • 尤其需注意,在专项附加扣除部分,纳税人如果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都可能产生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 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特别提示:汇算清缴结束后,您需要将与您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已预缴税款、补退税款等相关信息资料留存备查,留存期为5年
(2)漏填收入数据,包括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
(3)错误删减收入数据,包括异议申诉、删除收入。


  • 异议申诉及收入删除功能使用需慎重。如前所述,在异议申诉及收入删除之前应先尝试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其办理更正申报;扣缴义务人无法联系或拒绝申报的,可进行异议申诉及收入删除,但需保留好相关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后续核实。

  • 纳税人如果进行虚假申诉或删除导致少缴税款,将会影响其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汇算错误的更正
1. 申报成功后,未发生已补税额或已退税额,可以作废申报。
作废申报路径:【办税】-【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已完成】-【作废】-【确定】。
申报成功后,若未发生已缴税额或已退税额,可以作废申报。年度汇算期间每月纳税人可远程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只有5次!超过上限后如需更正或作废申报,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 如果退税申请处于税务审核环节,需要先撤销退税申请之后再办理更正申报。
(1)撤销退税申请的路径:
【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退税记录】-【撤销退税】。
(2)更正申报路径:
【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更正】-【更正年度自行申报】-【更正申报】。
更正申报后确认需要补交税款,提交后,重新扣补缴部分的税款即可。

3. 如果退税申请已办理成功,请参照第二点及时更正申报,缴纳多退税款。


文/梁宏懿 李 凯
排版/梁宏懿
审核/杨佩龙

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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