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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关于有序推进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收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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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0-21 0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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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税务局关于有序推进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收的建议的答复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0856&idx=1&sn=214e77780a5b000bf59aa18155e19118&chksm=826f0db7b51884a1f261ed0c4438e917216483e40ea497bf9acdf63cb6ecc291cafdbc98422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811号提案的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有序推进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以现代电子商务为基础的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电商平台、灵活用工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新经济模式和新经济业态得到迅猛发展,平台经济引领中国经济发生深刻变革。特别是疫情期间,平台经济更是广泛影响和改变了数亿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习惯,在当今中国社会的传播力、动员力、影响力和渗透力再次爆发。面对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如何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关于建立现代电商税务监管网的建议
从狭义上讲,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对象为平台公司和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平台内自然人经营者。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对这部分数以亿计的平台内自然人经营者群体实施有效税收管理。从根本上讲,平台经济税收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交易环境下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加深,导致税源的虚拟化、碎片化,从而给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带来了一定影响。
2020年12月15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合同公告》的中标公告,就是税务部门根据电子商务的自身特点和运作方式,通过电子商务环境中广泛存在的网络中介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探索建立一套综合性、长效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机制和体系的破冰尝试。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积极推进精诚共治,持续深化跨系统、跨部门、跨领域税收合作,依托税务总局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实施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税务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效率。
二、关于加大监管力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税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
电子商务法
》等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将协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支持新业态特征表述纳入登记范围,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和服务举措。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适应线上业态线上服务线上管理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本着鼓励创新原则,坚持包容审慎理念,合理界定主体责任,留足发展空间,对电子商务探索差异化监督和管理。同时,税务稽查部门将对电商平台企业涉嫌隐匿销售收入偷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线索认真分析排查、积极严肃查处,实施精确执法、精准监管,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违法当事人纳入税收“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关于提升商家依法纳税意识的建议
2019年出台的《
电子商务法
》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纳入了税收管理,实现了大多数企业经营者的规范性纳税管理。但在很多自然人经营者中仍然存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申报主动性不高的问题。例如C2C模式下的经营者为个人商户,数量多且分散,有关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较为模糊,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相对比较琐碎,单项交易的金额也比较小,税收遵从度普遍较低。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积极依托电商平台,实施税收政策精准推送和差异化辅导,让税务机关与创业者们的距离从“一段马路”变为“在线网路”,让初创者从“知法”快速到“懂法、用法”,让税务端与创业端相关的涉税问题能够直接有效的进行对接。同时,建议电商平台企业学习借鉴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将纳税人的访问习惯、登记注册信息等作为平台的重要基础,根据纳税人所在的行业以及政策查询访问记录等信息,精准分析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需求,在平台上设置“最新政策”“热点难点”等栏目,并根据纳税人的需求,优先推送纳税人最关心的涉税政策和问题,通过税企携手真正做到想纳税人之所想,让纳税人轻松了解政策。
您提出的“可以探索电商主动交税减税制度,激励电商主动登记,主动交税”的建议,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规定,在当前没有上位法授权下,省级税务部门无权自行制定建议中提及的减税制度。
您提出的“可探索建立成渝地区电商税收财政扶持奖励,在一定时期内,所得税税收地方留存的70%返还给企业”的建议,市税务局将适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下一步,我局将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政策惠及包括电商企业在内各类市场主体,切实降低电子商务经营者负担,支持电商行业发展。
四、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将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目前,市税务局已经在全市全行业推行电子发票,特别是在水电气公用事业、电信运营、大型电商平台、生活服务等行业得到大规模应用。总体来看,由于电子发票开票便利,大量节约财务成本,同时消费者又能快速获取,大幅提升了市场交易的便利化,得到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认可,重庆市电子发票从2015年以来领用量年均增幅超过50%。
五、关于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和信息对接制度的建议
在税款征收和税收保障方面,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其税收征管可能更多的需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系统在内的新型网络中介的协助和参与。虽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设立了“扣缴义务人”条款,赋予了其代扣代收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和范畴均基于传统交易环境而设定,未将电子商务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扣缴情形涵盖在内。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关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规定,税务部门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征收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严格按照《
电子商务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平台企业责任,督促其记录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服务验收以及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的运动轨迹数据等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基于此,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机制的构建,就是抓住电商平台这个“牛鼻子”,通过信息化手段高效、便捷、安全地获取全部或者部分信息,为税务机关追踪交易过程、加强税源监控提供线索和依据,从而使看似“虚拟无形”的网络交易变得“清晰可见”,进而解决网络交易环境下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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