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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第13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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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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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第13次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3541&idx=2&sn=ff69b95e953b8b714a9cb5d59dfc05e9&chksm=f75f580bc028d11d23324782ef3c36c77b5c493b0c0ce8b62fdaf9b3891a162a034d58975ee8#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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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13次印刷版已经正式对外销售,政策更新至2021年5月。下面是第13次印刷版修订内容(在第12次印刷版基础上修改)。
一、P3第5行和第6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属于小提示的内容):
实务中投资人还需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有欠税行为,原股东是否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一个案例可以给大家提供很好的借鉴。
案件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2行终1464号)
案例事实:某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具领购方与开具方不符的发票,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2009年7月,A公司B证券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1,100,000.00元,使用北京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开具给B证券。
(二)2009年11月,A公司向C证券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1,000,000.00元,使用北京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开具给C证券。
(三)2010年6月,A公司向D信托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250,000.00元,使用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领购的发票……开具给D信托。
(四)2011年4月至6月,A公司向D信托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5,546,400.52元,使用北京某安信咨询有限公司领购的发票……开具给D信托。
A公司通过上述业务共计取得营业收入7,896,400.52元(其中2009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100,000元;2010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50,000元;2011年度取得营业收入5,546,400.52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5月,A公司在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向原工商部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资料,骗取注销登记。
税务处理:(一)追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计算追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496,125.00元,追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59,062.5元,追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1308,451.48元,共计追缴税款1,863,638.98元。
(二)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A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863,638.9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鉴于A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丁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骗取注销登记,从而逃避缴纳税款,已对国家税收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向丁某个人追缴A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丁某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清算时作为该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实进行公司清算,其中当然包括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但丁某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清算报告》中签字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由此致使A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经原工商登记部门核准予以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A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清算资料的方式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其法律主体地位不存在,但丁某作为A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A公司注销后不能承担缴纳税款责任而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税务稽查局将丁某作为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二、P32脚注倒数第1行和倒数第2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
  
三、P62脚注倒数第1行和倒数第2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后续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标准的问题,政策与此一致,不再单独列示。
  
四、P67倒数第7行内容删除,替换为如下内容:
(3)个人取得租金收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部分地区也可以到邮局申请代开发票。
  
五、P106—P114,各页内容的行间距是否太小了?看起来很密,可以调整一下。
  
六、P108倒数第7行,“12月31日”右上角加一个脚注,内容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P206第12行,“减按25%”右上角加一个脚注,内容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P226倒数第9行至倒数第11行内容删除,倒数第8行第一句话前面加如下内容:
按照《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的规定,
  
九、P227倒数第4行至P230倒数5行内容删除,替换为如下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指一般软件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七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该条款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单独享受软件企业优惠,但可以由总公司按总分机构整体统一享受优惠。总公司计算应纳所得税后,按总分机构分摊的原则,由分公司间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2、企业的主业是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按照《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的规定,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
对于主业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当企业的软件收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判定为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3、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该项规定比老政策(指财税【2016】49号文,下同)要求更加严格。实务中,有些企业(尤其是硬件和软件组合销售的企业)为了更加便捷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会将公司进行拆分为一家软件企业和一家设备企业。软件企业将软件产品销售给设备企业,设备企业组装后再统一销售给客户。
在这种模式下,软件企业和设备企业是关联企业,且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只销售给设备企业一家。这种交易安排是否满足“合理商业目的”的要求,实务中可能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该条款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人员范围。软件企业的员工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可以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
2、比例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要在40%以上,研发人员占比要在25%以上(比原来的政策高了5个百分点),更强调软件企业对高学历人才的重视。
3、职工总数。从文件表述的意思看,这里的职工总数应该既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里的“职工总数”应是“从业人数”的概念。
4、统计口径。无论哪类人员,确定数量时,均要求按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员=(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年度月平均数=年度各月平均数之和÷企业当年存续月数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该条款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研发费用口径。目前我国的研发费用政策较多,有记账的研发费用口径,有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口径,有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还有申请课题经费的研发费用口径。在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时,政策明确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具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
2、研发费用比例。政策要求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比以前的政策高了1个百分点)。这里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只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当年,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要计算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占过去三年的销售收入比。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该条款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软件收入表述。软件收入包括“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和老政策相比,软件收入的表述更严谨,更容易被企业理解和把控。
2、软件收入占比。无论是自产软件收入占比还是全部软件收入占比,和老政策相比,都提高了5个百分点,更加突出强调了对软件收入的重视。
3、收入总额。这里的收入总额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收入总额概念,不要和上条计算研发费用占比所使用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概念相混淆。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和老政策相比,该条款的表述更加具体。把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限定为“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这里的专利是否仅指“发明专利”?
413号文中,对于重点软件企业,要求不少于2项发明专利。对于一般软件企业,是否也必须要拥有发明专利呢?
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从文件表述看,对于一般软件企业,拥有的专利应该不限定为发明专利,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软件企业,专利和软著并不要求同时拥有,这点和413号文中对重点软件企业的要求不同。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和老政策相比,增加了对软件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这个要求如何证明已经实现?
如果企业申请了类似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类似的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将该证书作为证明资料会比较可靠。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和老政策相比,取消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表述,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合法经营”的表述,这种表述更加符合软件企业的经营实际。
  
十、P233倒数第2行至P234第5行内容删除
  
十一、P234倒数第16行至P233倒数第17行,增加如下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十二、P252倒数第4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右上角增加一个脚注,内容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的规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P260第8行,“随着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删除,替换为如下内容:
随着金税系统的不断升级,
  
十四、P263第12行至第13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
2021年3月,随着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印发,税务监管的方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可以想象,随着企业更多的数据上网、上云,未来对企业的涉税监管将是全方位、多角度、无死角。企业经营产生的各项数据(尤其是资金交易数据、对外公开报送的数据等)将会成为判定其是否及时、准确纳税的重要参考。
  
十五、P264第3行至第4行之间,增加如下内容:
利用税收洼地进行筹划的业务。近几年,通过“税收洼地”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了路人皆知的操作方法。不管是否是真实业务,一律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市场主体进行操作。在2020年疫情的特殊环境中,大部分税收收入都在下降,个人所得税却还能逆势增长11.4%(数据来源:2021年1与28日财政部2020年财政收支新闻发布会)!“税收洼地”对此所做的贡献应该不会太少。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在未来几年,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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