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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软件产品进项税的确认原则
1、需要分摊的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2、不能分摊的进项税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三、真实案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销售软件100万元(不含税,下同),销售硬件20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6万元;2021年4月销售软件50万元,销售硬件100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8万元。各期均无上期可留抵事项。进项税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1、各月单独计算
2021年3月销售软件增值税
=100×13%-6×(100÷120)
=8万元
2021年3月软件退税
=8-100×3%
=5万元
2021年4月销售软件增值税
=50×13%-18×(50÷150)
=0.5万元
2021年4月软件实际税负1%(0.5÷50),没有退税
2、合并计算
2021年3-4月销售软件增值税
=150×13%-24×(150÷270)
=6.17万元
2021年3-4月软件退税
=6.17-150×3%
=1.67万元
合并计算比单月计算少退税3.33万元!
如果将该合并放大到一个年度,可能会出现同样的情况!
3、实务问题
100号文中计算软件退税公式中的“当期”是否也包括“季度”或“年度”?
如果按月计算的退税额大于按年合并计算的退税额,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会要求企业补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对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如有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会出现按月计算和按年计算不一致的情况。对此,文件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上述文件规定,是否也适用于软件退税的进项税分摊呢?
从现有政策看,对软件退税的计算,并没有类似上述政策的明确要求。
如果不适用上述政策,作为销售自产软件的一般纳税人,岂不可以通过如下操作,达到最大化的退税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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