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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少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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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3: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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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少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缴税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0506&idx=1&sn=542949fa65609c383c3f61a6458ec02e&chksm=826f0355b5188a43a618d36061d471ed18a765280b977329b0efaff0d28f67cc9d32f486322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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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税稽二处〔2021〕1157号

上海质期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10114350969241)
  我局(所)于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9月6日对你(单位)2017 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票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 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月,你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涉及进项税额22,096.37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少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追缴税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 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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