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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买社保改发保险补贴,单位补缴社保后是否有权请求员工返还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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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6 01: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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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买社保改发保险补贴,单位补缴社保后是否有权请求员工返还保险补贴?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2696&idx=1&sn=e116484ca40d38bf2761af36407beb51&chksm=fa852c28cdf2a53ed1b9ded0a7d2bace1161a111ddf1fa2d27a33246c5be21e404ea535b84f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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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因双方约定不缴社保的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50400元。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劳动者在剔除保险补贴后的部分月份的月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补差数额13460元,综合认定王小英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并无不当。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3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小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高速开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王小英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高速开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小英申请再审称,1、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五十八条的前提是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同无效的问题进行确认,并判其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明显错误。且其返还社保应属于不当得利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二审法院明知用人单位2012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向其发放很多月份的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处理。且用人单位长期延长其上班时间、节假日也未支付3倍工资,2019年又将其辞退,给其造成生活困难,所以应向其支付五倍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其无过错,无理由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错误适用法律作出了不当判处,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故其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社会保险补贴是否有依据。

焦点一: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虽然王小英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之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焦点二: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社会保险补贴及其主张该项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终止劳动关系,王小英申请劳动仲裁,经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9)第975号仲裁裁决:要求高速物业公司为王小英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该生效仲裁裁决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因双方约定的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50400元。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劳动者在剔除保险补贴后的部分月份的月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补差数额13460元,综合认定王小英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并无不当。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之诉。2019年9月24日用人单位自收到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9)第97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其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其承担相应补缴责任。用人单位此时才知道其向王小英发放的保险补贴无效,在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后,于2020年1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王小英返还保险补贴,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主张返还保险补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之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小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小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文军
审 判 员 王**民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蒋怡薇
来源:诉讼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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