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882
Tax100会员
2802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附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56
|
回复:
0
[立信永安]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附解读)
[复制链接]
立信永安
立信永安
当前离线
积分
1422
1267
主题
1267
帖子
1422
积分
特级税友
特级税友, 积分 142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78 积分
特级税友, 积分 142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78 积分
积分
1422
发消息
2021-9-30 12: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附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0319&idx=2&sn=aa7ef7616f242d45fe9af1d172cca26f&chksm=826f0390b5188a86f53e0f117f51a01e91c48627ef3f8c4236faa80000a2f3d2869b188320b7#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深入开展2021年“
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
(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2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2019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实施,至2021年1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实施,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以下工作机制,即由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申请,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审核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和20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免税管理机制,对专用车辆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拟发布的《目录》并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录》。对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事宜。
二、《目录》涵盖的企业和车型
包括本批《目录》在内,2021年以来共发布了三批《目录》。
第一批《目录》
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
第二批《目录》
涵盖了303家企业的1931个车型,第三批《目录》涵盖了275家企业的1105个车型。三批《目录》共涵盖了822家企业的6523个车型。
三、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一)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几种情形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车型,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的结论。举例说明:
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吸引压送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12000kg。《技术要求》规定,额定载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辆,不属于专用车辆。
2.乙公司申请将进口的XXX型机场用道路跑道清扫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以机场设备进口,该公司未按照20号公告的要求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注明车辆额定载客人数、总质量、额定载质量等参数的材料。
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检测车列入《目录》,该公司未按照20号公告的要求,在《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填写该车辆额定载客人数;该车辆额定载质量小于1000kg,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50%,《技术要求》规定,额定载质量小于1000kg,但车厢内固定安装的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等固定装置,在车厢地板上投影的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不含驾驶区面积)50%的车辆(用于放置移动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的货架投影面积不计算在内)不属于专用车辆。
(二)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第一步,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步,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一是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工信部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办理、统一回复、统一督办和统一评价的原则,提供对外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二是可以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
四、申请人在什么情形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依据现行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第三批《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第三批《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1年8月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三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三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
五、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后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尚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凭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如果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帖子
•
明确了!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劳动法库
•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位报到仍去原岗出勤构成旷工吗?(还有更多)
•
最新!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2024)| 劳动法库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 劳动法库
•
收藏!人社部现行有效76件规章汇总(附文号及施行日期)| 劳动法库
•
公开课:入职管理、调岗管理与解雇管理实操技巧(20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宁夏
内蒙古
领导讲话
热点答疑
陕西
云南
辽宁
河南
新闻资讯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