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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智俱乐部] 浑水歪打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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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1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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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浑水歪打正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1313&idx=1&sn=44bee99cd07289d9dc27f6d055764c2a&chksm=bd3ae5958a4d6c83e0e5d6d93b50900a4d0667e108edb8a020908e87c123170e41d323da807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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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着浑水的报告去投资不见得靠谱。但是参考深水的报告去了解一个行业,一个市场,经常会有收获。浑水花了那么大功夫去做调查研究,功夫不是白费的。

一、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中国忠旺将铝条加工成托盘出口,在美国熔化成铝条出售。尽管熔化过程中会损失20%的价值,但是在增值税出口上会赚到17%,还有机会绕开美国400%的反倾销税,这个安排从税务角度上看不难理解。但是美国的反倾销税这一关不好过(请参考忠旺的化铝大法绕不过美国的反倾销税)。从做空的角度来说,美国的反倾销税方面是个重磅炮弹。但是浑水竟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根本没有从这个角度进行发挥。这证明了浑水不懂美国的反倾销税,而且是一点也不懂,没敢说。不像对待中国的增值税,不懂还敢放开胆子瞎说(请参考浑水露怯了)。由于不懂税,做了很多舍近求远的猜测,还引发了坊间各种传闻。有人说这是刘忠田将个人资产转移到境外的一种手段,这些说法的根源都在浑水的报告。
   

浑水虽然不懂税,但是发布的调查报告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注意。2015年美国政府开始调查Perfectus等公司。2017年美国司法部发起了没收财产的民事诉讼,开始从港口以及仓库中查封忠旺出口到美国的铝制托盘。2019年5月7日美国司法部向南加州地区联邦法院提起了海关欺诈等多项刑事诉讼,起诉的对象包括Perfectus在内的几家美国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忠旺,以及中国忠旺的控制人刘忠田等一众个人,罪名包括共谋,海关欺诈,证券欺诈,虚假报关文件以及洗钱等。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中大量复制了浑水报告中的内容,包括“刘家人(The Lius)”的说法,美国加州的仓库,以及各种交易细节。此后中国忠旺的股价连续遭受重创,一蹶不振。虽然周期较长,中国忠旺还是被做空了。


  
二、浑水报告的价值挖掘

忠旺出口铝材制成品到美国,在美国熔化出售,避开了美国的反倾销税。美国司法部起诉书说,你进口了托盘,目的是为了熔化,这是逃避反倾销税,因此应当补交反倾销税。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中国忠旺花了18亿美元的代价,证明了出口铝制品中到美国,在美国熔化成铝条出售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但是,浑水报告中描述了另一种做法,即忠旺出口铝材制成品到墨西哥或者越南,在当地熔化之后,以墨西哥或者越南的原产地身份进入美国,同样没有缴纳反倾销税。对比一下司法部的起诉书,就可以发现这种做法没有受到挑战。
  
根据浑水报告,墨西哥的Aluminicaste集团公司,99%的股权归刘忠田的儿子刘佐鹏拥有,是刘家人控制的境外公司之一。浑水称,2011至2014年间Aluminicaste集团公司购进了价值163亿港币的忠旺铝制品,将其熔化成铝条后,对外售出了价值75亿港币的部分,其余的堆在仓库里。另一个刘家人控制的境外公司是越南的Global Vietnam Aluminum公司(简称“GVA”),也是一样做熔化铝材的业务,2011至2014年间购进了价值200亿港币的忠旺铝制品。此外,GVA还计划在马来西亚建一家工厂。刘家人在2011至2014期间向马来西亚出口了价值101亿港币的铝制品。这了取证,浑水下足了功夫,包括根据卫星图片监控铝制品的库存量,根据集装箱号码从辽阳到营口再到越南追踪四个集装箱,并拍下了集装箱照片。

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中,没有对这种做法提出挑战。说明了这种做法行得通。
  
三、美国关税法规无可奈何
  
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中也提到了Aluminicaste和GVA,说明美国政府也注意到了这种做法。注意到了,但是没有提出挑战,说明法规上找不到挑战的依据。
  
2011年5月26日商务部公布了A-570-967号令和A-570-968号令(以下简称“反倾销令”),对原产中国的铝圧延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和补偿性关税。根据A-570-967号令,忠旺的铝压延产品适用33.28%的反倾销关税税率;根据A-570-968号令,忠旺的铝压延产品适用374.15%的补偿性关税税率。两者合计,税率超过了400%。
  
从以上法规上看,征收反倾销和补偿性关税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进口商品是反倾销令规定性质范围之内的铝压延产品,即半成品;第二,进口商品原产地在中国。Aluminicaste和GVA熔化后形成的铝条,尽管从产品性质方面看,也许符合第一个条件,但是原产地在墨西哥或者越南,不在中国,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此不适用针对中国铝制品的反倾销和补偿性关税。
  
现在比较一下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将铝制成品直接进口到美国,在美国熔化成半成品;第二种做法是将铝制成品先进口到墨西哥或者越南,熔化成半成品后再进口到美国。第一种做法意在打破反倾销和补偿性关税的第一个条件,使得进口时商品的形态不在反倾销令规定的产品性质之内。这种做法看似可行,但是经不住美国海关对相关法规扩大解释。美国司法部起诉书说,你进口了托盘,目的是为了熔化,这是逃避反倾销税,因此应当补交反倾销税。第二种做法则意在打破反倾销和补偿性关税的第二个条件,使得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不在中国。美国政府有没有可能对原产地规定也扩大解释,挑战这种做法呢?那就要看美国关税法规中的原产地规则。
  
美国关税法规下,商品的原产国是指进口商品的制造、生产或者种植、养殖的国家。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一件商品的生产很少在一国之内完成,很可能要在两个或者更多国家进行加工。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原产地呢?美国关税法规规定,如果一件商品在第二个国家发生改变,则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确认为原产地在第二个国家:
  
如果在第二个国家加工或者添加材料使得该商品构成实质性改变。所谓实质性改变是批商品的名称、性质或者用途发生改变。
  
第二种做法下,忠旺的铝制成品在墨西哥或者越南变成了铝条,名称、和用途都发生了改变,因此构成实质性改变,原产地变成了墨西哥或者越南,不适用针对原产中国的铝制半成品的反倾销和补偿性关税。
  
四、寻找自由贸易协定的庇护
  
第二种做法下,美国政府有没有可能仍旧扩大解释,以规避反倾销和补偿性关税为由,仍旧征税呢?这就没有那么容易。因为要这么做,只能否认这些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而原产地规则受到多个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约束。
  
从美国的角度来看,国际贸易条约下的原产地相关规则有两种:第一种是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是适用WTO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时用到的原产地规则。其规则见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下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八章等。此外,WTO规则中的原产地协议和贸易促进协议也对各国有一定约束力。第二种是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用于支持条约性或者自治性贸易机制下超越WTO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贸易受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约束。NAFTA就是一个国际条约。NAFTA之下,认定原产地的条件被称为“优惠条件”,共有五个,满足任何一条即可。其中第二条即“优惠条件B”指满足NAFTA附件401的条件,即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即可:

1. 产品的税号发生变化;
2. 产品税号发生变化同时满足地区价值构成条件;或者
3. 产品税号未发生变化但满足地区价值构成条件。

这三项条件和前文提到的美国国内法下的原产地规则基本一致,但表述更为严谨,而且为了避免歧义不惜重复啰嗦,不给任何一方留下自由发挥的余地。

第二种做法下,忠旺的铝制成品在墨西哥或者越南变成了铝条,税号发生了变化,满足了以上条件中的第一项,已经构成了原产地在墨西哥。这批铝条从墨西哥出口到美国,无法认定为原产于中国,因为过不了NAFTA这一关。NAFTA中的约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美国法院不能像反倾销税法规那样随意扩大解释,否则墨西哥不答应。
  
忠旺赌上了18亿美元,证明了天时不如地利。美国的关税法规有弹性,留下的空隙很小,从美国之内很难规避。但是,适用国际法的地方,多了一层保护,规避起来相对安全一些。因此绕道墨西哥之类的地方进入美国更为可行。浑水也下了不少功夫,把这个教训传播开来。从这个角度说,浑水的报告那是一字千金啊。

关于作者:Patrick Zhao,专注国际税务30年,曾任职税局、“四大”和外企,现专职从事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过近百家知名客户,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可通过以下图片中的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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