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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亲属之间自定价转让房屋再转让是否需要缴纳20%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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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01: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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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亲属之间自定价转让房屋再转让是否需要缴纳20%的个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2633&idx=1&sn=f5fd46e1f271830945648d29b82683e7&chksm=fa852c69cdf2a57ffc29cbcf4cc8b2dc035e37a2387609544e75b31023a0489117df01329bb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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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亲属自定价的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20
问题内容:你好,我有一套房产原购价二十万,后由于家庭原因过户给父母了,过户时由于亲属间自定价的政策,报税价为一万元,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听说亲属自定价以后买卖过户需要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现房屋时间已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再次过户是否要缴纳差额的百分之二十呢?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23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二、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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