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76
  • Tax100会员 28031
查看: 169|回复: 0

[陇上税语] 厦门税务关于股权支付的这个问答挺有意思

1335

主题

1335

帖子

1341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341
2021-9-28 15: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厦门税务关于股权支付的这个问答挺有意思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86798&idx=1&sn=97e4fa7b0525e969ad1548a98822ad0e&chksm=ec4ac4e3db3d4df571a960a4a4c3eb6d14a4b52efc7ee93df6017eb0ef4b2fbcd310c0c00fc3#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昨天税乎网(www.taxhu.com)发了一个厦门税务的问答,内容如下:
问:财税[2009]59号规定的股权支付定义中“本企业股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比如甲吸收合并乙,丙100%控股甲,用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去支付,是否属于本企业股权支付呢?谢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6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您所述情况符合本条规定。

该问题的示意图如下:

对于股权支付,除了财税〔2009〕59号的解释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印发)第六条进一步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可见,4号公告将控股企业定义为子公司等下层企业。具体示意图如下:


从示意图可以看出,当甲公司以自身股权作为股份支付对价时,重组后,乙公司原股东可以直接拥有合并后的企业权益。但甲公司以子公司等下层企业的股权做支付对价时,乙公司原股东在重组后并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乙公司的权益,因此并不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权益连续理论,但现行规定却认可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此外,以母公司股权做支付对价也符合权益连续理论,如下图所示,重组后的乙公司原股东,通过甲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间接拥有合并后的企业权益。

对于厦门税务的这个问答,是否属于甲公司以自身股权作为股份支付对价呢?如果重组后的甲公司股本增加了,那就属于。如果重组后的甲公司股本并没有增加,其实就是甲公司的股东丙公司将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原股东,以作为支付对价。如果是股权转让,老姜怀疑现实中有没有这样的处理方式,而且各方的账务及税务也没法处理。厦门税务在答复中并没有引用4号公告的内容,直接给予了认可。

  延伸阅读:
姜新录公开发表的资本交易类税收文章(截至2020年底)
陇上税语2020年度十大资本交易税收案例
陇上税语2020年度税收案例100则

756_163281434365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