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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合集(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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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合集(2021年9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0262&idx=1&sn=4016fe653213142323b403a58899b779&chksm=826f0249b5188b5fec2e23eaff5906f6128b42a6a14b3c52f45d41e5351de7a8e85396ddfe9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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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合集
1、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活动
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比如软件开发成功上线后的版本升级、售后维护等,企业往往都会在研发费用核算。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活动,特别强调必须是从无到有的创新,常规的升级改造不可以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最终解释权在当地科技部门,如果企业持续性发生此类费用,且享受加计扣除,建议可咨询科技部门。
2、人工成本、设备折旧等存在研发与经营共用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比如人工成本,建议可以每个月将员工考勤和工资表设好链接,考勤表按照工时分配下人员工作时间,每个月的工资表直接按照工时分配所属的费用科目,未必那么准确,但是形式上一定要有。且总人工投入与研发项目立项书应基本一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研发费用会计、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三个口径存在差异: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4、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6、2015版和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差别
  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三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15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7、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相关文件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9、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专题
10、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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