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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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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1 02: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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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29849&idx=1&sn=82d2f96ba6fba1a9f105c8398d029271&chksm=826f01a6b51888b0f441e3c71279ba44e2016d89637d703c6193f0cddfef635e0cdcc893420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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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
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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