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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公告评述(二)— 你应该了解的扣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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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10 14: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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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菜花来了
标题:
37号公告评述(二)— 你应该了解的扣缴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1-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QwMzMzNQ==&mid=2247483890&idx=1&sn=eaff4f630cba53d2d034347a8742fccf&chksm=96ef3f5aa198b64c8b9e6675a0ad71e30aa0783a81feca13751da09b3976ff1a77e02867ade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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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起因
所内的并购律师张律师(业内称“猫猫姐”)在起草或修改股权转让合同时,几乎每个SPA中都要约定税款缴纳的承担,有时买方代扣代缴还可能作为交割条件之一。而且,无论是直接转让还是间接股权转让,买方何时履行扣缴义务总是日常工作中要问和要回答的问题。因此,37号公告出来后,猫猫姐一直很关注。在读罢叶律师的新作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简析 ———37号公告系列评述之一》
后,经过一番头脑风暴,猫猫姐决定请叶律师喝咖啡,把心中的问题再弄个明白。
扣缴义务发生时点:分期付款
叶律师:买方的扣缴义务仍在是存在的,这个原则性的规定是不会变的。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买方的扣缴义务仍然是在实际支付日或到期应付日就产生了。
猫猫姐:话说这个“到期应付日”就是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对价的日期么?合同通常约定是在交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才支付的。
叶律师笑着说:对呀,这正好和卖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致。
猫猫姐:那如果合同里约定是分期付款?比如,在协议签署后付首期,商委备案后付第二期,工商变更后付尾款。
叶律师: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是同一家公司的股权,3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卖方“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猫猫姐:能不能说,如果前期支付的对价不足以cover卖方的成本,买方就没有扣缴义务?
叶律师:字面解读的话。可以这么说。但根本的原因在于,如果工商变更登记不完成,卖方的纳税义务都未产生,何来买方的扣缴义务?但如果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分期支付的对价就足以cover卖方的成本,根据37号公告的字面解读,买方很可能仍负有扣缴义务,但这时卖方的纳税义务可能还没有。哎,这样规定虽说解决了实践问题,但却把扣缴义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打乱了。这个原因就来自于,扣缴本身是个征管手段,而纳税义务其实是必须建立在权利义务基础上的,这样就会出现预收款如果金额大也有扣缴义务,尽管之后交易可能都不会完成,这就变成要申请退税了。
买方扣缴税款的期限
猫猫姐点点头,继续问道:37号公告不是规定,买方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解缴税款。所以,如果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只有卖方收回成本后,买方支付或应支付剩余对价起7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就行?
叶律师竖起大拇指,连声称赞猫猫姐功课做得足,脑子转得快。
猫猫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24号公告”)不是规定,可以在费用化或资本化的当年度扣缴就行么?所以,也可以最迟年度汇算清缴时解缴税款吧?是12月31日后7日内,还是5月31日后7日内?
叶律师:非也非也。股权转让,买方支付的对价会确认资产,但不会影响当期损益,所以2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
与卖方自行申报的衔接
猫猫姐速速整理了一下思路,进入了下一个问题:如果买方没有扣缴,那卖方最迟什么时候自行申报?
叶律师:37号公告之前,如果买方不代扣代缴,卖方自行申报的时间也不清楚。通常,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BTW,37号公告取消备案了,你知道的哈)。根据69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卖方需要在股权转让发生之日起7日内自行申报,但实践中,这点很难做到啊。
所以,37号公告规定,在税局责令限期缴纳之前,卖方自行申报,仍视为按期缴纳税款。这时候基本不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税局已经做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就会有滞纳金的问题。这样的话,其实卖方就可以随时申报都行了,这其实也和这次德发案中法院确定的原则相一致,即,对于反避税措施下的滞纳金计算期限,应该从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义务开始起算。扯远了,哈哈~
猫猫姐: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税局责令限期缴纳之前,卖方自行申报,能否免除买方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
叶律师笑着摇摇头说:理论上,仍然存在。37号公告第十二条条规定,税局可以要求买方补扣。但实践中风险不大,特别是买方在境外时。所以,你懂的,合同中如果直接约定由卖方自行申报,尽管并不能转移买方法定的扣缴义务,但是实践中的风险其实还行。这个时候,关键在于如果你代表买方,你怎么通过后续方式确保卖方进行了合理的申报,你知道的,这个时候的合理申报其实很重要,否则买方就担风险了。
猫猫姐狡黠地一笑:那第二个问题,卖方在境外,如果转让全部股权,税务怎么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我是想评估一下实践风险哈。
叶律师:这个嘛。。。确实是个问题。如果卖方在境内有机构场所,还是可能的。不过,37号公告也说了,卖方在境内有其他收入项目,向其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这也是个方法。但是,这里其实有比较大的问题,因为涉及征管法的授权,这里的概念其实是执行卖方的财产,是纳税担保和执行的内容,可能还涉及和民法的衔接问题,估计总局对此要有更全面的考虑,因为其他支付人很可能还会因此产生民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复议,复议申请人是谁?支付人还是被执行人?你想想。
猫猫姐:这我就管不着了~~哈哈哈
对间接股权转让的影响
猫猫姐:最后一个问题啦,37号公告对间接股权转让双方的申报期限有什么影响么?
叶律师:影响还不少,最主要影响就是37号公告废止了7号公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如果买方没有扣缴,卖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换言之,和直接股权转让一样,只要税局没有责令限期缴纳,就视为按期缴纳了。其他影响的我们下次再讨论~
猫猫姐: 谢谢叶律师!还是那句话,不了解税法的律师,不是好的并购律师!
叶律师边买单边说:其实我想说,我是不喝咖啡的哈哈~
叶永青
Bill Ye (BYE)
艺名:菜花
EMAIL:
caihualail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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