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07
  • Tax100会员 28023
查看: 187|回复: 0

[立信永安] 京财税[2021]1770号

1267

主题

1267

帖子

1422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422
2021-9-8 02: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京财税[2021]1770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29764&idx=2&sn=b3f6d42c82595ae0344689570ee716b5&chksm=826f007bb518896daa29798cb0273b0bb4a7a089a49c6e70359430dd6318d7e7f82953495706#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京财税[2021]177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七、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附解读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304_163103882503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