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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挂靠经营与虚开发票究竟是什么关系?

匿名  发表于 2021-9-3 15:50:07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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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挂靠经营与虚开发票究竟是什么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4781&idx=1&sn=fb2842f53f5c702e89a1ac0102152e91&chksm=8c0ae68bbb7d6f9d83368661eac4a7b46ce02757199935c2d1026183919fdd1fb96dc5e2e6e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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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与虚开发票究竟是什么关系?
一直以来,在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许多控辩双方总是喜欢围绕着是否属于增值税规定上的挂靠行为进行。挂靠,作为一种经营形态是客观存在的,但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下案中, 虽然对于挂靠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挂靠经营下,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开具的发票并不存在连带认定。因此,挂靠经营中只要由对外经营名义的纳税人按照业务真实性,如实合规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不涉及虚开问题,但与其他纳税人一样,进行无货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而对外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就会涉及虚开。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月**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执行完毕。因本案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从2017年开始,挂靠重庆市合川区某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经营煤炭业务。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刘某某因需要进项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2%点子费向张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给刘某某挂靠的重庆市合川区某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不含税价的销售金额共计为619.618861万元,税额共计为105.335195万元,价税合计共计为724.954056万元。上述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到叙永县公安局投案,已退缴被抵扣的税款105.335195万元。本案系叙永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在四川省叙永县经营煤炭的王某某使用一案进行侦查时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进琪
检察官助理:黄 阳
2021年 4月25 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家中,联系电话:1500239****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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