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92
  • Tax100会员 28086
查看: 245|回复: 0

[蔡昌工作室] 四方面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你知道吗?

440

主题

440

帖子

478

积分

二级税友

Rank: 3Rank: 3

积分
478
2021-8-11 14: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四方面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你知道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5811&idx=1&sn=9877cd0c3ca1d21d15ed1554242f2368&chksm=e92614d0de519dc665ad778303be0dfbf119bac79e04978440348ae9e75130ce8cb6883246e9#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具体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如下:

优化一
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优化二
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优化三
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优化四
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据了解,税务总局近年相继制发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内容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办法。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纳税信用级别已经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信用资产。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闫积静
往期推荐

中秋遇上国庆,企业职工福利费如何处理?
开曼经济实质法3.0来袭,“避税天堂”变“地狱”?
在“走出去”央企和私企做税务经理人有什么区别?
373_162866172496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