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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泉专栏] 余清泉:北京2021社保基数最新解读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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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余清泉专栏
标题: 余清泉:北京2021社保基数最新解读十问十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kwMjkwOA==&mid=2247485060&idx=1&sn=c80c4101b1a4990fcd6c1a41429e8aab&chksm=e998e317deef6a01bd0c3c3ca609a5380f25b27bd0f05d7f4b9bc8654fab1fab9cf53eb5354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北京2021社保基数最新解读十问十答
  
日期:2021年8月4日
字数:全文5000+字
文档:PDF排版全文,请文末扫码向作者免费索取


2021年8月4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为了方便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快速准确理解政策,特邀请众合云科51社保创始人兼CEO余清泉做专家解读。
  
Q1:现在网上看到通告是否正式文件可否按此执行

A1:今年确实有些特殊。首先,发布时间姗姗来迟,2019年是7月1日发布,2020年是7月17日发布,今年延迟至8月4日,明显晚于往年。
其次,以往每年都会有正式文号,2019年是京社保发〔2019〕7号文,2020年是京社保发〔2020〕9号文。但今年确实缺少文号,且往年行文是明确针对“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个人”的“通知”,而本次官网发布只是面向“各参保单位、参保人”的“通告”。
我们认为,文件是通过官方网站权威渠道发布且内容正式且落款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仍可视为正式文件企业可按此执行

Q2:如何理解第一条28221元成为五险统一上限

A2:第一条:“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8221元。”
本条明确五险统一上限,根据上限为本市上年全口径社平×300%的规则,结合第二条核算下限可以推论出:北京2020年全口径社平为9407(9407×300%=28221元)。
  
  
Q3:如何理解第二条第三条出现5644、5360两个下限

A3:2021年8月4日通告中第二条、第三条明确指出,本来今年按照67号文规划应当调整为社平60%,“经核算,月缴费基数下限应为5644元”;但是“考虑2020年受疫情影响月缴费基数下限使用的是2019年标准,为适当减缓增幅,按照国家缴费下限两年过渡到位的要求,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5360元”。
所以,两个数的原因是推算应该标准为5644元,但实际采用了5360元。由于政策预期是两年调整到位,预计明年(2022年7月)时就只出现一个数了,将直接使用全口径社平60%来作为基数下限标准。
这实际上是京人社养发〔2019〕67号文件提出的养老保险基数下限“三步走”过渡方案的具体执行步骤,67号文是希望从2019年到2021年逐步实现将养老基数下限从社平46%、52%到60%的过渡方案。
  
Q4:这个“三步走”过渡方案近年来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A4:理解养老保险基数下限政策,必须回溯政策历史。这个调整要追溯到两年前北京市的67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的13号文、人社部财政部132号文。
2016年12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条第四款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执行。”
2019年4月28日,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67号文落实了国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实施了降费方案,同时在第三条中提出了养老保险基数下限“三步走”提高至60%方案:“为落实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60%的要逐步提高至60%的要求,自2019年7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限标准由40%调整为46%,2020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52%,2021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6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同步调整。”
  
20197开始执行第一步46%,根据京社保发〔2020〕9号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数下限标准由40%调整为46%,即3613元(7855×46%=3613元);
20207本该执行第二步52%,根据京人社养发〔2020〕7号京社保发〔2020〕9号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
——2020年本来按照规划应该将下限标准由46%调整为52%,但是由于当年遭遇疫情暂时将下限保持上年标准不变来为企业减负
20217本该执行第三步60%,根据《关于202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二、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精神,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经核算,月缴费基数下限应为5644元。三、考虑2020年受疫情影响月缴费基数下限使用的是2019年标准,为适当减缓增幅,按照国家缴费下限两年过渡到位的要求,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5360元”
——2021年本来按照规划应该将下限标准由52%调整为60%,但是由于去年受疫情影响就没有调整现在一下调上来会有很大增幅相当于叠加了两年全口径社平增长和46%60%的提高),为了减缓增幅暂时将下限保持为上年医保下限标准来平滑过渡


  
Q5:为什么北京养老下限一直是40%,要最近才开始三年过渡
  
A5:这个问题问得好,实际上这就是社保作为一种社会政策的现实复杂性。从理论上讲,社保是一门可以通过提前精算和规划设计的制度学科;但是,现实生活中,社保与经济政治人口社会都密切相关,与很多社会因素都有广泛关联,具有非常强的现实复杂性。
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就规定养老保险基数下限原则上按社平60%-300%范围内核定。
2007年1月1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保险基数,由本市员工最低工资工资报酬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的60%。
为了平稳过渡,183号令的配套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确定了基数下限的5年过渡办法,从2007年起至2011年每年基数下限按社平的40%、45%、50%、55%、60%来确定。
——是不是很眼熟?其实201967号文“三年过渡办法”和200721号文“五年过渡办法”的设计逻辑是一样的。但更为相似的是都是“计划赶不上变化”,2019年67号文没有预料到2020年的疫情,2007年21号文也没有预料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所以21号文的“五年过渡办法”到第二年就暂停了,这一停就是十几年,才有了2019年重启的下限上调过渡方案。


Q5:为什么北京养老下限一直是40%,要最近才开始三年过渡
  【抱歉:本段重复。】
A5:这个问题问得好,实际上这就是社保作为一种社会政策的现实复杂性。从理论上讲,社保是一门可以通过提前精算和规划设计的制度学科;但是,现实生活中,社保与经济政治人口社会都密切相关,与很多社会因素都有广泛关联,具有非常强的现实复杂性。
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就规定养老保险基数下限原则上按社平60%-300%范围内核定。
2007年1月1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保险基数,由本市员工最低工资工资报酬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的60%。
为了平稳过渡,183号令的配套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确定了基数下限的5年过渡办法,从2007年起至2011年每年基数下限按社平的40%、45%、50%、55%、60%来确定。
——是不是很眼熟?其实201967号文“三年过渡办法”和200721号文“五年过渡办法”的设计逻辑是一样的。但更为相似的是都是“计划赶不上变化”,2019年67号文没有预料到2020年的疫情,2007年21号文也没有预料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所以21号文的“五年过渡办法”到第二年就暂停了,这一停就是十几年,才有了2019年重启的下限上调过渡方案。
  
  
Q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限为什么是5644
  
A6:从历史来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同一天建成的。我国原来职工社保经历了很长时期的“双轨制”阶段。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1992年就开始改革并实行个人缴费,经历了多次改革在国发〔2005〕38号后逐步形成了现在的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而我们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之后才彻底推开并轨改革的。
改得晚自然就会借鉴之前改革的成熟经验,就不用重复之前的弯路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政发〔2015〕55号)一上来就把养老基数下限设置为社平60%标准。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没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下限过渡问题。
2019年,企业养老基数下限3613元(7855×46%=3613元),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数下限4713元(7855×60%=4713元);
2020年,企业养老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2021年,企业养老基数下限执行5360元(为了减缓增幅,继续执行上年医保下限标准来平滑过渡);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存在过渡问题,基数下限就直接执行当年标准5644元(9407×60%=5644元)。
  
Q7:听说今年除了下限调整失业保险比例也变了
  
A7:准确地说,今年社保经历三次调整了。在今天这样的政策飞速变化时代,一定要多留意公共政策,建议与51社保这样的专业机构多联系多交流。
20211医保含生育单位比例降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号),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8%调整至9.8%。
20215失业单位和个人比例调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1〕8号),将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由8:2调整为5:5。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20217,2021基数上下限调整企业职工五险上下限调整为28221元和5360元。需要提醒的是,通告虽然是8月4日发布的,但执行时间是从2021年7月1日起,即大部分采用下发薪的企业在8月10日发放7月工资时就需要按照新基数规则来计算并代扣代缴社保费。
  
Q8:北京2021年最新社保参数一览表是怎样的
  
A8:8月4日《关于202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保参数标准。本次调基统一了五险的上下限,更加便于企业人力资源从业者掌握。




Q9: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什么是个固定额
  
A9: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有一套完整办法的,但这是针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者个人的,所以很多企业HR并不熟悉,因为工作职责大家平时会更关注企业职工社保五险一金缴纳办法。
北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主要指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
他们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养老保险按20%比例、失业保险按1%比例缴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是固定额(以社平70%为缴费基数,按7%费率计算缴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Q10:听说北京首次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
  
A10:人力资源行业既涉及公共政策又涉及企业管理,而且普遍存在且灵活多变。这样的社会性问题往往需要公共机构、企业、第三方市场化机构共同努力,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
北京非常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今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99号令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点发展领域,纳入本市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
据报道,截至2020年底,北京地区共建立了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约2460家,从业人员超过5万人,北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产值已达到3000亿元,在商务服务业中排名第三,占比达到12.4%,呈现出机构数量稳步增长、规模持续扩大、供求对接旺盛、业务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是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北京2021社保基数最新解读十问十答》
日期:2021年8月4日
字数:全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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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作者系众合云科51社保创始人兼 CEO、国内知名社保专家
51 社保 | www.51she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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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泉(Yu Qingquan)

众合云科51社保创始人兼CEO,国内知名社保专家。高级经济师。共青团中央、人社部“中国青年创业奖”表彰获得者。著有《社会保险法律政策与工具速查》《社会保险法实战策略》等,《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系列报告主笔,《中国社保公积金代理服务标准》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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