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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招商引资”:招来高大上的产业园,却是虚开的窝

匿名  发表于 2021-7-27 09:52:35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招商引资”:招来高大上的产业园,却是虚开的窝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3443&idx=1&sn=037f9b6b5d7ce245d762e04ce2a5065e&chksm=8c0ae3d5bb7d6ac3e384f80e8502cea77a90e910fafdf700ee74fd2de21c36ea069bb8faab4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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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招来高大上的产业园,却是虚开的窝
本身,招商引资并不是一项有问题的工作,但在实际中有一些地方和人员偏离了方向,不惜以牺牲全局税收利益,制造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以越来越低的门槛给予不恰当的利益返还,是对诸多老企业的不公待遇。同时,也给虚开带来了一条“新”通道~这个案例及其典型,预计这样的案件会越来越多的被曝光!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川1525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伟,男,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忠,男,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玲,女,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广,男,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伟及其辩护人胡小彧、被告人朱某忠及其辩护人赵林、被告人李某玲及其辩护人刘晓玲、被告人翟某广及其辩护人范方娇到庭参加诉讼。因不可抗力原因,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7月20日裁定恢复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从成都市来到高县,与被告人李某玲等人共谋利用国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改革,即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只能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的规定,成立推广公司为药厂开具发票并赚取“点子费”。
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等人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了高县鼎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聘用成都市居民夏某等人借用张某2的居民身份证进行公司注册,法人代表为张某2,被告人吴某伟任执行董事。为了既获取税收优惠又可以大量开具发票,三被告人商定以鼎硕公司名义与高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大健康产业园总部经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随后,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集了吴某1、李某6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在高县注册了高县碧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高县罗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82家小微公司,并以协议的方式将这些小微公司交由鼎硕公司代管,聘用被告人翟某广担任业务副总经理,曹某1、李某1、张某1等人为公司财务人员和业务员,由被告人吴某伟主要负责联系药厂,被告人朱某忠、翟某广负责进行业务办理,被告人李某玲担任出纳,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活动。
经查,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及鼎硕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开展真实推广活动的情况下,采用模板、虚构会议等方式编制虚假推广资料,随后利用高县碧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高县罗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82家小微公司的有关证照,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药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08份,价税合计80964764.01元,从中收取开票金额6.5%的“点子费”,共计5262709.66元,其中,上缴税款2646984.31元,实际获取非法所得2615725.35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共计退缴非法所得2379100元,公安机关冻结有关公司账户余额161789.6元。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于2019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翟某广于2019年7月17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检察机关指控依据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广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翟某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了解到国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改革,即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的规定,便与被告人李某玲及其丈夫黄某1萌生了成立推广公司为药厂开具发票并赚取“点子费”的想法。
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共谋决定,由被告人吴某伟出资19.8万元、占股33%,被告人朱某忠出资19.8万元、占股33%,被告人李某玲出资20万元,占股34%,借用被告人李某玲妹夫张某2的居民身份证注册成立高县鼎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硕公司”),张某2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伟任董事长主要负责联系药厂,被告人朱某忠任总经理负责进行业务办理,被告人李某玲为出纳,并聘用被告人翟某广担任业务副总经理负责具体的业务开展,夏某为行政副总负责小微公司的注册和行政事务等,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活动。
2018年1月,为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以鼎硕公司名义与高县人民政府签订《大健康产业园总部经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同时,为了完成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任务,获取税收优惠、可以大量开具发票等,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集了吴某1、李某6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在高县陆续注册了碧川、罗强、聪纯、代彬、光琴、何某1、黄云、进友、均哥、张某6、手群、义聪等82家小微公司,并以协议的方式将这些小微公司交由鼎硕公司代管,聘用曹某1、李某1、张某1等人为公司财务人员和业务员,被告人朱某忠安排夏某等人以注册的上列小微公司名义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领取了发票、税控盘,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申领空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及鼎硕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开展真实推广活动的情况下,采用模板、虚构会议等方式编制虚假推广资料,以上列82家小微公司名义为需要发票的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药厂代开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的6.5%收取“开票费”。受票公司则按照票面金额打款到开票的小微公司账上,鼎硕公司从小微公司收款中提取“开票费”后将93.5%的余款按照受票药厂公司要求转款到一些负责推广的人的个人账户,同时,虚构这些人与开票小微公司的分包合同。
经税务机关统计,2018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及鼎硕公司业务人员共为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药厂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正票915份,金额共计83057286.43元,负票17份,金额共计2092522.42元,有效票据898张,金额共计80964764.01元。其中,帮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代开发票395份,金额36463564元,负票5份,金额共计463564元,有效票据金额36000000元;帮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发票346份,金额共计30989943.8元,负票12份,金额共计1047558.42元,有效票据金额29942385.39元;帮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开发票36份,金额3340576元;帮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代开发票33份,金额3031027元;帮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开发票30份,金额2713025元;帮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代开发票14份,金额1292000元;帮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发票11份,金额873978元;帮杭州远大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代开发票10份,金额823042元;帮哈尔滨蒲公英药业有限公司代开发票8份,金额707500元;帮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代开发票6份,金额534996元;帮江苏奥赛康医药有限公司代开发票6份,金额356223元;帮珠海经济特区粤康医药有限公司代开发票4份,金额300707.39元;帮永信药品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发票4份,金额164718元;帮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发票3份,金额152600元;帮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代开发票2份,金额200000元;帮威海人生医药有限公司代开发票2份,金额197414.23元;帮锦州本天药业有限公司代开发票2份,金额80000元;帮四川众善药业有限公司代开发票1份,金额98604元;帮苏州第三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代开发票1份,金额97000元;帮吉林四环制药公司代开发票1份,金额58968元。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收取“点子费”共计5262709.66元。其中,上缴税款2646984.31元,实际获取非法所得2615725.35元。
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于2019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翟某广于2019年7月17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案发后,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向高县人民检察院退缴1000000元,被告人李某玲向高县人民检察院退缴500000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翟某广向高县人民检察院退缴60000元;2019年12月25日,高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李某玲处扣押人民币819100元,12月30日,冻结高县鼎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县梅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账户共计153272.6元;12月31日,冻结高县兴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账户余额851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经共谋后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设立众多公司,成立公司后以实施虚开发票犯罪为主要活动,且虚开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虽然公司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但开具的发票流入医药企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经税务鉴定,仅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就因此少缴纳税款540万元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的犯罪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不应当适用缓刑。被告翟某广虽然是聘用人员,但在实施虚开发票的犯罪中,翟某广与其余被告人各自分工协作,其本人实施的行为对虚开发票犯罪起到直接推动的作用,本案中对四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翟某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险性,对其不适用缓刑。四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本院查明事实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二、被告人朱某忠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三、被告人李某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四、被告人翟某广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五、对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退缴的违法所得156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高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现金8191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高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161789.6元予以没收,由冻结机关高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追缴违法所得74835.75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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