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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近3000吨白酒跑了?增值税如何处理?

匿名  发表于 2021-7-27 09:52:17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近3000吨白酒跑了?增值税如何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0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3371&idx=1&sn=c69e21a17c00ddfa7edb41fcfbefb183&chksm=8c0ae00dbb7d691b72c17b198f50c04eeb6051d11a1efe9e32e8dca5b9bd4c02b9d84e18fc2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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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吨白酒跑了?增值税如何处理?
文/叶全华
近年来,A股市场奇葩事儿多,有扇贝“跑路”,近期又有广州浪奇5.72亿元相关存货没有了……
无风不起三尺浪
10月1日,看到证监会网站甘肃监管局网页发布一则甘肃证监局2020年9月2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台酒业等15名当事人)》,显示: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年报)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7万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3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5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8万元。这是说明概念?就是按照后面采集信息看,相当于近3000吨的白酒没了~



凉州皇台酒业,作为我国西北地区曾经最大的白酒制造企业,1994 年,凉州皇台酒荣获第二届巴拿马特别金奖,享有“南有茅台,北有皇台”的美誉,一度风光无限。但是,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且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连续为负值,ST*皇台已于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成为A股中第一支被暂停上市的白酒股。出于好奇对事件的相关内容税舟进行了搜索,试图探探看看一叶事件的真相。

2016年前后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 ”情况
1.证监会处罚
2016年12月12日,甘肃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台酒业及相关人员)》(甘[2016]1号),其中载明: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卢*毅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恒远通),再由兰州恒远通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



2.经济纠纷三级审理
梅林包装厂起诉皇台公司欠付其包装货款。
在(2018)甘民终623号中显示:皇台公司辩称,“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经皇台公司核实,确定自皇台公司与梅林包装厂开始合作至今,双方之间的合同金额总额为2563.05万元,皇台公司已实际付款2570.87万元,梅林包装厂实际给皇台公司供货金额为2442.96万元,梅林包装厂尚欠皇台公司价值127.91万元包装未供。”大概意思就是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未收到有128万元(数据进行了简化处理,下同)。
皇台公司认为梅林包装厂与皇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皇台公司的合法权益,虚构债权侵占皇台公司资产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申511号”判决显示:查明事实,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皇台公司多次向梅林包装厂购买酒类包装用品。后经对账双方确认皇台公司欠付货款1602.7万元,皇台公司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付款,但一直未付。据此,梅林包装厂于2016年8月22日提起诉讼,要求皇台公司支付欠款137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在该案二审期间,双方就之前的债权债务一并进行核算,确认皇台公司合计欠付梅林包装厂1643.4万元。……
“(2019)最高法民申511号”判决显示,法院认为:“皇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报案件系针对本案债权,亦不能证明梅林包装厂与皇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侵占皇台公司资产的事实”。
综合上述来源网络信息,通过三审判决书汇集分析,大概情况是,皇台公司购买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货款之后,却未收到货物;但供货方实际已经发货,货物可能被人侵占外流。皇台公司认为是供货方与原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侵占资产,但法院认定没有依据。
3.近3000吨白酒的“消失”
甘肃证监局2020年9月2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台酒业等15名当事人)》,显示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8万元。以下是一个大概过程情况:
(1)2020年3月
皇台酒业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 “告知书”),原文如下:


这里重点强调了是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
(2)2018年12月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显示:皇台酒业2017底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和清查时发现库存成品酒出现严重亏空问题,成品酒盘亏7,139.35万元。公司在对成品酒亏空原因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原内部相关人员在2016年及以前年度存在监守自盗的经济犯罪行为的线索,已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该案件目前正处于调查阶段。









(3)2018年12月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显示:2017 年公司库存成品酒出现严重亏空,亏空数量为 2,799.87 吨,账面价值达 7,139.35 万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相关规定,对亏空成品酒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涉增值税分析
通过上述来源公开信息的汇总,我们对于3000吨白酒消失案情有了一定的概念,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等进一步细化的资料没有找到,仅就提到的虚构委托代销存货和监守自盗两个场景进行问题思考(如果有兴趣的人,可以拓展到各种可能性场景下的思考,或许可以在销售和损失环节进行一个系统的政策梳理)。首先,上市公司撇开对业务真实性的竞调等,在形式上还是讲究的,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表面合规的票据作凭证。分析也就居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之下。
如果皇台酒业真的就是同时存在虚构委托代销存货和监守自盗的情形,那么可以对场景模拟为:失踪了的白酒是存在的,将白酒按照委托代销的形式外发,账面体现为委托代销业务。但库存核查中发现,实际委托代销的白酒已经没有了,已经不存在这些库存。
场景一:委托代销成立,但货款不结算,长期挂账
白酒确实委托代销,但代销货款的去向不明,白酒存货也已经不存在,说明白酒已经实际销售,但账面反映没有代销销售货款实现。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在这一场景下,皇台酒业如果长期存在委托代销白酒,白酒按照委托代销货物体现在存货,但长期挂账不结算(这是从失踪的白酒近3000吨,推测长期挂账或者仅仅部分是结算的)。此时,应当在发出代销白酒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从仅有的信息进行推理看,公司没有收到白酒销售款,也就没有入账,大概率是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那么,在这一事件发生之后,如果核实情况属实,正常情况下,虽然实际货款有可能被盗走,发生外流,公司没有实际收到,但属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仍应当追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
场景二:委托代销虚假,货物直接被侵占
公司账面虽然记载的是代销往来,实际受托方不知情或不存在,白酒已经被另外侵占,并另外处理。对于这样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对于实际没有代销销售、直接被侵占的白酒,应当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假设对于销售货款被单位相关人员串通卷走,或者货物直接被侵占、另行处理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追究该公司的偷税责任?由于存在事前公司可能也未知情,不能判断是否销售已经成立或者存货已经消失的情形,这个恐怕也是会有争议的声音。在征管法修订之际,有些事儿是可以考虑得更周全一些。
这个案例中另外有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对于消失了的白酒,公司采用的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从报表的处理栏目来看,让人产生的印象是货物是存在的,只是不值那么多的价值。但,这么多的白酒的市价实际并没有产生如此大的跌价,除非是最后发生变质,需待处理等。假设真的由于正常的保质期限等原因导致白酒发生变质,属于自行发现,并作无害化销毁处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但假如是市场监督部门发现,并依法没收后销毁处理的,就要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
所以,有时候,结局相同,过程不同,相应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特别声明:本文分析内容均居于有限的网络信息下的假设性虚拟场景思考,并不是真实发生的事实,或者更确切地说与真实发生的事实是存在差异的,阅读时不要无限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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