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文/叶全华
对于政府收回土地中涉及一并补偿的与土地相关的附属设备、房屋等有形动产、不动产,就其增值税的处理之前颇有争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对此进行明确:自2020年9月29日起,“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一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归属范围,免征增值税。
对于之前的争论,并没有因为40号公告的发布,对持有对附属设备、房屋等有形动产、不动产应该征收增值税的观点属于完全错误的意思,仅仅只是一种在实务中给予统一执行的标准而已。
笔者接触的实务中,政府等依法征地部门需要税务机关明确这些附属补偿部分是否征收增值税,因为如果免税就按照免税政策核低补偿金额,反之则需要追加税金给予补偿;同样,被征用单位也要求明确,如果免税就按照免税的得益来谈补偿金额,如果征税则必需要加上税金来谈补偿金额。因此,征与免增值税直接关系到对补偿金额如何敲定,进而影响整体征用进度。
另外,在实务中,征用土地时,有些情况下采用的是一揽子的评估补偿办法,对于细节归属项目的区分本身并不十分清晰,即使在征税情况下,对于征免的界限有时候也是模糊的,很难区分。40号采用合并处理的办法对于实务的处理是十分有利的。对于归入免税有利于被征用者的说法,我倒是觉得并不一定明显,因为“谈判”下来的补偿金额少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属于与土地“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这个边界还是可能需要据实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