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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国务院决定:出租房屋有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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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国务院决定:出租房屋有新优惠!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3300&idx=1&sn=3e2df36e50d9e1045cbbc4cc2bba0807&chksm=f75f5b3ac028d22ca40ca069c4436bba4a6ebb287d99a3460533fa6b446881834605889b157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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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字数不多,信息量比较大。
  一、增值税优惠问题
  1、出租企业的类型。出租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且是一手房东,按当前政策,出租的房屋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适用5%简易计税;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屋,只能适用9%的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出租方是二手房东,通过转租方式出租房屋,无论产权人何时取得房屋,只要转租协议是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只能适用9%的一般计税方法。
  按国务院的新政策,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无论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企业是一手出租还是二手出租,无论产权人何时取得房产,是否均适用5%减按1.5%缴纳增值税呢?
  请耐心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后续政策进行明确。
   2、房屋类型。能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房屋仅限于住房,如果出租的是商业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则无法享受该优惠。
   3、出租对象。租赁该类房屋的只能是个人,若出租方和企业签订合同,如将房屋租赁给房产中介,由房产中介再转租给个人,则对于一手房租赁企业,应该也无法享受优惠;但对于直接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的中介,则可以享受简易计税优惠(对应进项税也无法抵扣)。
   二、房产税优惠问题
  和当前出租房屋,纳税人要按租金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相比,新政直接将房产税调低了2/3,优惠力度相当大。
  实务操作时,几个细节同样要引起重视。
    1、出租企业类型。享受房产税优惠的出租方指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
  正常情况下,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因此,这里能够享受房产税优惠的企事业单位,通常是指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
   2、房屋类型。和增值税优惠一样,这里的房屋也仅限于住房。
    3、出租对象。出租方享受房产税优惠时,出租对象不仅仅限于个人,还包括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如房产中介)。这对于拥有多套住房(如集体宿舍)的单位来说,就可以通过房产中介将住房批量投放市场,既增加了租赁房的供应,又能享受房产税的优惠。
  最后的政策如何落地,还是要静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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