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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
会议指出,灵活就业是群众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
一是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
二是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政府加大支持的机制。
三是抓紧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合理的收费罚款规定,为灵活就业创造好的环境。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对灵活用工是大力支持的。规范灵活用工,核心是要从政策层面界定以下几个问题,以给平台企业和用工企业一个明确的指导。
1、什么是灵活就业?
2、灵活就业和劳动用工、劳务用工有哪些区别?
3、哪些人岗位可以采取灵活就业,哪些岗位坚决不能使用灵活就业?如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就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4、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统计在用工企业或平台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每家用工企业使用的灵活就业人数是否有比例限制?如《劳务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就明确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5、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如何参加社保?有关费用如何在个人、平台企业和用工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6、是否一定要在就业地缴纳社保?
7、个人在一家公司取得工资收入,是否还能通过灵活就业平台在多家用工企业取得灵活用工收入?
8、灵活用工的人员取得的收入是综合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是生产经营所得,年收入达到多少就必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9、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收取用工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否只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选择全额开票,差额纳税?
10、平台企业或用工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列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后期规范后,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是否要划为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
关于灵活用工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期盼早日出台可操作、全方位的实施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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