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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发布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号),根据2019年对77家医药企业的检查结果,对19家医药企业进行了处罚。
针对19家被处罚医药企业中的17家存在的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等问题,汇总如下:
从处罚结果看,处罚金额占违规资金金额的比例,最低的只有0.0304%!如果检查止于此的话,这个处罚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震慑效果,而且还可能导致更多的企业趋之若鹜!
从财政部披露的情况看,17家企业存在的票据问题所面临的风险更多体现在税收层面上。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财政部披露的17家企业违规情况看,所涉及的票据问题基本都集中在真实性(没有真实业务对应)和合法性(虚假票据、与真实票据不一致)问题上。
基于此,17家公司的不合规票据所面临的就不仅仅是违反会计法的处罚问题,还会面临下面的风险:
一、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风险
按照28号公告的要求,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的票据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7家公司的不合规票据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每家公司需要补缴多少税款,取决于各家是否有可弥补亏损及适用的税率。
同时,对于上述企业以不合规票据在账簿上进行列支,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虚开发票的风险
17家企业中,凡是涉及发票虚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是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提示:经过财政部如此高调地检查和公示检查结果,相信上述企业已经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需要提请企业经营者注意的是:票据的问题不是小问题,任何的侥幸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税收无小事,看看下面这本书,能帮助企业规范解决很多常见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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