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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这些与技术人员有关的个税优惠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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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这些与技术人员有关的个税优惠值得关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986&idx=2&sn=9715a4c7c92bc8cd51e31ee2c782a6a4&chksm=f75f65f4c028ece2d558df21fe1f8a7f8839d81ce7a3e3961dbb7119241b75f731f6435690d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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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重器一定要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句铿锵有力的话语在过去几年极大地鼓舞着广大科技工作者迎难而上,不断突破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
为了真正吸引到优秀人才,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创造更多更好的成绩,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政策。
2015年,《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破茧而出!
2016年,《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闪亮登场!
2018年,《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重磅发布!
2020年,《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横空出世!
62号文规定,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按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股权奖励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和工资合并纳税。文件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被激励技术人员的纳税压力。
101号文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注:通常也只有技术人员才能取得技术成果)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未来转让股权时,再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的实施,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技术人员投资入股实缴出资的压力,极大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58号文规定,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36个月内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将其中的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奖励给科技人员,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的实施,相当于直接把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减半征税,极大提高了科技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32号文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文件的实施,直接将高端人才的个税税率锁定为15%,必定会成为海南吸引高端人才的一把“利器”。
政策很好,实务操作中的细节问题也不能忽视:
62号文的实施范围仅包括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其他地区不能适用;
101号文无法解决个人技术入资开具发票的问题。没有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意味着被投资企业入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无法税前列支;
58号文仅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大量的的科技公司无法适用;
32号文也只局限在海南当地,其他地区还不能适用。
在国家对科技越来越重视的当下,未来的政策会如何调整?期待越来越好……
关注涉税问题,看看下面这本书,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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