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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重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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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重磅发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937&idx=1&sn=d59dd6a2b7e21e2be13785bc937ed068&chksm=f75f65a7c028ecb1ae053740eea981cb36599575b5f650d7aa28a1423fb5affb7820890e5e76#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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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确定的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终于落地!
  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提示:无论哪年形成的无形资产,从2021年开始发生的摊销额,均可享受该优惠)。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提示:不是利润表中的各项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提示:不限于制造业,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提示:自愿选择,不强求)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提示:这是未来一直要执行的政策,不是阶段性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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