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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能在当月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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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能在当月作废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878&idx=2&sn=6df29329e70b7f630234cda90a625703&chksm=f75f6560c028ec76ffe090ea4b60130a9a74c74252600d9b48520619f0eee375f68f63cbe125#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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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大部分情形下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现开票金额错误、开票项目错误等情形,是否可以在开票当月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呢?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开具的是纸质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当月作废处理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要分不同情形考虑。
1、开具发票当时发现有误的。该情形下,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即可。
2、发票已经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在当月退票。该情形下,如果销售方企业需要作废处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销售方企业在开票当月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企业未抄税(注:尚未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3)销售方企业未记账;
(4)购买方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满足上述作废条件并在开票当月作废处理的,销售方企业还需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开具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试点地区纳税人企业当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如果发现开票有误,是否也可以在开票当月作废处理呢?
不可以。
这是因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载体是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不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纳税人无法进行作废处理。只能按照22号公告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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