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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当企业发生采购业务,通过自己的对公账户向销售方转账,销售方向购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向采购方开具发票,这是完全正常的业务模式,不存在涉税风险。
然而,实务中的情况多种多样。如果采购方企业未直接向销售方对公转账,销售方企业是否还能给采购方开票呢?
有人认为,在上述情形下,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所规定的“三流一致”原则,销售方不能直接给采购企业开票。
这种观点是对“三流一致”的误读,我们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的权威答复。
一、员工以个人账户向销售方付款,销售方是否可给员工任职的单位开具发票
对该问题,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就个人账户支付住宿费,取得抬头为个人任职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职单位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采购方让自己的债务人代付款,销售方是否可以给采购方开具发票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也必将普遍。如B公司欠A公司货款,A公司向C公司采购货物(服务)时,和C公司协商,让B公司代为支付款项。B公司和C公司均无异议。
此时,C公司收到B公司的款项后,能否直接向A公司开票呢?
2021年0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疑如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按照上述答疑的精神,案例中,C公司可以直接向A公司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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