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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老板平时忽视的这些事项都是给企业挖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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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老板平时忽视的这些事项都是给企业挖的“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770&idx=2&sn=19ef02de3ca36393668081e4c87dd3b5&chksm=f75f650cc028ec1a4b3e9ca5766f42a009fda9ba096e5faf2f0f587d531f9f09596f662a345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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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家制定的财税政策日益完善,税务监管也越来越严格——金税系统上线后更是如此,然而总有一些企业管理者——尤其是老板,因为对财税的不重视、不了解,所以总在企业的具体业务中我行我素、无所畏惧,犯了一些常识性错误,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税风险。
简单梳理,这些常识性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波逐流,支付借款利息不要发票
尽管国家出台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要求金融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但最终能够缓解资金困境的只会是部分企业,还有相当多的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从金融机构正常获取所需要的资金。
民间借贷自然填补了这个空白。
无论什么行业的企业,只要利率到位,信用足够能被人信任,总会能通过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获取经营所必须的资金。
到期支付利息时,老板要求财务按合同约定直接向贷款人打款,也不向对方索要发票(实务中很常见)。财务只能凭借对方的收据及打款记录直接入账。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企业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利率未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是公司,则支付利息的一方只有拿到对方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是自然人,若个人每次取得利息金额超过500元,则支付利息的一方只有拿到对方到税务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二、掩耳盗铃,随意拿发票在公司报销
为了方便从公司拿出资金,很多老板通过找发票的形式在公司报销。
实务中我们曾发现A地的某公司在半年内报销了多张自然人在B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大额办公用品发票(报销款直接从公司账户打入个人账户),合计金额数十万元,发票中详细列示了办公用品的名称、单价(单价和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相比并没有太大优势)及数量。
根据发票列示的办公用品数量,对照该公司的实际办公人数,我们发现该公司采购的办公用品足够该公司在未来10年使用!
这样的采购业务明显不符合真实的业务逻辑,严重违反了28号公告所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原则,根本无法在税前列支。
这种掩耳盗铃的操作,也只能达到自欺欺人的效果。
三、财大气粗,将资产、服务无偿赠予客户
为了扩大市场规模,很多公司都采取了不同形式的促销活动。送礼品,送服务等层出不穷。
送出去的东西,由于没有取得收入,很多老板们都天真地以为不会有任何税务风险。
殊不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必须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提示: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有时间看看《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能帮助你解决实务中的很多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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