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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总局答复“2020年的发票能否记到2021年”涉及的两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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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总局答复“2020年的发票能否记到2021年”涉及的两个实务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724&idx=2&sn=016b51f063a03640ccf030aad6f1d7f4&chksm=f75f64fac028edec87c4b8a8c9cfb73d5b2911f22b0b3cf7149d95dbc0cd348f0dc7bea79c8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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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企业咨询: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要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1月19日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从上述答复中,可以看出,总局的意见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记账问题
总局的观点是,如何记账要按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执行。其实就是让企业自行判定如何记账。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一般不建议记入2021年度。企业应在2020年年底前对所有需要报销但仍未提供发票的具体金额进行统计,财务依据该统计的金额先在2020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借方计入成本费用科目,贷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后续取得报销人员提供的发票时,再将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订入之前的会计凭证后。
当然,为了确保各相关人员统计的数据准确,公司内部最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考核政策。如要求所有人员申报的金额和实际提供的发票金融要保持一致,若发票金额超过申报金额,不予报销;若发票金额低于申报的金额,按一定比例予以处罚等。
2、税前扣除问题
总局观点:无论会计上怎么处理,属于2020年的成本费用,就应该在2020年税前扣除,不能因为会计上记录在2021年就在2021年度税前列支。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如果企业将2020年的票据(属于2020年度的成本费用)按上面的建议正常记录在2020年度的成本费用中,汇算清缴正常在2020年度税前列支即可(涉及有扣除比例要求或不符合扣除条件的,正常做纳税调整即可)。
如果企业将2020年的票据(属于2020年度的成本费用)在2021年5月31日前(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记录在2021年的成本费用中,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该费用在2020年度税前列支,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做纳税调减;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做纳税调增。
如果企业将2020年的票据(属于2020年度的成本费用)记录在2021年6月之后(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记录在2021年的的成本费用中,需要对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补充申报(重新申报),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做纳税调减;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做纳税调增。
11次加印的好书,值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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