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61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195|回复: 0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如何理解“首违不罚”?

397

主题

397

帖子

185

积分

认证企业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85
2021-7-21 10: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如何理解“首违不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540&idx=1&sn=88020de623efd0095e8d8a6bba731b9d&chksm=f75f6432c028ed24a7483a86d948a668c70a1bfd428df850e962f74962733d191d2d89f1c36e#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务院在2021年1月20日召开了一次常务会议,做出了几个与中小微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给企业未来安心经营吃了颗“定心丸”。
一、税收领域推广“首违不罚”
会议决定,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于该项决定,需要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罚”的含义。这里的“罚”指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的,即便第一次,仍然照“罚”不误。
二是“首违”该如何理解。“首违不罚”的清单应该会列示一系列情形,企业在一年内首次违反某一行为,可以不罚。如果在一年内有多次违反,但每次违反的行为不同,且每个行为都是当年首次违反,这是否也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呢?从道理上讲,应该不符合,具体还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
三是“首违”是否一定不罚。参考2020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违”只是前提,还要同时满足后续的条件才能“不罚”,如果发生了“首违”,但情节较重,或不及时纠正,或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同样不能免于处罚。
四是哪些行为会列入“首违不罚”的范围。参考5号公告的规定,首违不罚的情形大致如下(具体还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出台的政策):


二、不对历史欠费集中清缴
会议要求,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今年所有省份要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
从这个要求看,中小微企业暂时还不必为以前年度缴费基数不符合要求而过度担忧。在当前“内忧外患”的大背景下,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活下去,使得更多的人有工作可做,是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政治问题。任何违背国务院上述会议精神的地方规定,都是不讲政治的表现。
当然,中小微企业也不能因此而沾沾自喜,会议要求的是不能集中追缴,并没有要求不能做个别追缴。如果企业被举报或被主管部门抽查,在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免除补缴社保并被罚款的风险。
看看这本书,对了解税收策划会有很大帮助


951_162683361720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