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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通过第三方向个人支付所得,谁该是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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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通过第三方向个人支付所得,谁该是扣缴义务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489&idx=2&sn=b62ece3420219711fe18fcfa12adbb55&chksm=f75f67e7c028eef1c5f2952b87e6215388fa93d491aac8e46fabdcd83518b6bf821704af33a8#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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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真实的案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主营手机游戏直播业务的娱乐公司,旗下有自主研发的网络直播平台,主要涉及用户与主播两类人群。
用户在平台注册获取ID后,即可通过微信等渠道充值,充值后人民币转化为虚拟的用户平台币,二者间按一定的比例兑换。充值后,用户可用用户平台币购买直播间的礼物,若用户平台币打赏给主播,便转化为主播平台币。
签约主播除收到用户打赏外,直播达到一定进度,还会获得平台发放的签约底薪,由后台于次月初打入主播人民币账户。当该账户中可提现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时,主播可在次月初提出提现申请。平台审核通过后,先与主播的经纪公司结算,按比例与经纪公司分成,再由经纪公司将款打至主播个人账户
税务人员进一步检查经纪公司的财务报告、账册凭证,确定经纪公司的业务实质就是根据平台提供应发工资的人员、金额,制作代发工资清单,将平台汇入的款项分别打入各主播的银行账户(未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收取代发工资总额约2%的服务费,后根据平台打款金额开具发票
直播平台计算确定主播的所得金额,但不直接给主播发放;经纪公司不能直接确定主播的所得金额,但直接给主播发放所得。
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是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本案中,直播平台、主播和经纪公司三方主体只是营造了劳务派遣关系的表象,根本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要求。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中,必有两方缔结劳动关系。而在本案中,无论是平台还是经纪公司,均不符合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主播作为提供劳动者,未享受到任何一家单位提供的劳动保障和休假、社保等基础性权益保障。
根据上述规定,稽查部门最终将本案中的扣缴义务人确定为平台,依法对其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00余万元。
三、小提示
通过第三方进行税收“筹划”,以期望达到规避自身涉税风险的目的,在实务中非常常见。具体操作时,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就是筹划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一定要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任何一个环节所出现的税收缺失(应纳税而未纳税),都可能会带来“致命”的风险。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看看这本书,对了解税收策划会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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