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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总结:2020年发票管理发生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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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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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1 1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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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总结:2020年发票管理发生的重要变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488&idx=2&sn=8e6c21d7794d670370ffe7e7150cf960&chksm=f75f67e6c028eef03f9f2298c6b481bc8719d05f1b89323fd54d657ff0d39374560ce14db34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0年的发票管理事项的变化更“接地气”,一起来回顾一下。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选择自开专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的规定,从2020年2月1日起: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自然人除外
)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只要
自愿选择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二、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新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的规定,从2020年2月1日起,下列专票会被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是否都不能抵扣?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呢?
若一般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
三、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从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
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四、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可汇总开具
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的规定,从2020年5月6日起,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汇总单示例如下:
五、新办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受票方范围为全国(所有地方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增值税专票,只要符合抵扣条件,均可抵扣)
。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看看这本书,对了解涉税操作实务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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