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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新政速递:新办企业可以直接开具“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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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新政速递:新办企业可以直接开具“电子专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374&idx=1&sn=15496186beb767e2dda1fcf90e4a79bf&chksm=f75f6798c028ee8e763a4a4369b86de3e2519860afc3c6ad10988ff24accfa44c0a484952f0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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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新政内容要点摘录如下:
一、哪些企业可以开具电子专票
按照22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对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并非所有新设立的纳税人都能适用上述政策。按照22号公告的规定,哪些新办纳税人可以实行专票电子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确定确定。
2、接受电子专票的区域不受限制。开具电子专票的企业范围在时间上有区域限制,但从2020年12月2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电子专票后,只要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均可以正常抵扣。
二、电子专票的效力和用途有什么要求
按照22号公告的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如下:

三、电子专票可否无限量开具
按照22号公告的规定,电子专票不能无限量开具。税务机关会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相同
符合条件的企业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时,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四、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按照22号公告的要求,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五、如何查询电子专票的真伪
按照22号公告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看看这本书,对了解涉税操作实务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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