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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研发费用要“三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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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研发费用要“三表一致”?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197&idx=2&sn=2d27d4e2d0e44a4b4e298ebc6d05b202&chksm=f75f66cbc028efddca10918e18dbcd8ff3c5cfc7ccab12df092ef114406f27d8722feff74a7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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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频繁有消息传出,以后申请高新企业时,公司的研发费用必须要做到“三表一致”,否则将很难取得高新资格。如果已经取得高新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也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不知上述“传言”出自哪位“高人”之口,初闻只当戏言。怎奈传言竟愈演愈烈,直至最近一家企业申请高新被现场抽查时,审核的“财务专家”竟信誓旦旦称:企业的研发费用三表不一致,不符合高新认定要求!
这事闹大了,难道以后真的就按此标准执行了?
一、“三表一致”是什么意思
从各渠道反馈的信息看,“三表”指的是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利润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种的期间费用明细表和高新认定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明细表。
在这三张表中都有研发费用体现,“三表一致”就是要求三张表中的研发费用必须一致,不能有分毫之差。
二、研发费用的政策口径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利润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都是会计口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
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政策依据是《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
所谓研发费用要“三表一致”,其实说的就是研发费用的会计口径和高新口径要一致。
三、会计口径研发费用和高新认定研发费用的差异
我们以实务中最常见的人工成本为例,看看这两个口径有哪些具体差异。
1、人员范围不同
按照195号文的要求,高新认定的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按照194号文的要求,会计口径的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如某高新企业有一个副总,既主管研发又主管生产。
按高新口径,由于该副总不是专门从事研发管理,不属于高新认定科技人员,其对应的人工成本就无法计入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
按会计口径,该副总是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属于会计口径的研发人员,其主管研发活动期间所对应的人工成本就可以计入到会计上研发费用。
2、人工成本范围不同
按照195号文的规定,高新口径研发费用的人工成本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新认定的人工成本是正列举,政策未列举的不能确认为研发费用。如公司给科技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福利费等就不是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范畴。
按照194号文的规定,会计口径研发费用的人工成本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口径的人工成本除了列举的事项外,还有“等人工费用”的表述,如公司给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福利费等在记账时就可以计入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
3、人员工作时间要求不同
按照195号文的规定,高新认定对科技人员的工作时间有“当年不少于183天”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研发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不足183天,就不属于高新认定的科技人员。不是科技人员,其对应的人工成本就无法归入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
按照194号文的规定,会计口径中对研发人员的工作时间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哪怕一名研发人员在公司只干了几天时间,公司只要有人工成本支付,就可以将该项支出计入会计上的研发费用。
四、结论
仅从人工成本的比较,就已经看出研发费用在会计口径和高新认定口径有如此多的差异,更何况还有委托研发、其他费用等在两种口径上数据确认的差异,研发费用怎么可能一定是“三表一致”呢?!
除非有新政策发布,把194号文和195号文都给废了,将两者的研发费用口红合二为一。
因此,在194号文和195号文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研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是个伪命题,所有强调研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的,都是缺乏对政策的基本了解
随手转发,传播正能量。
看看这本书,对了解研发费用政策差异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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