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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实务:能否基于同一业务针对不同客户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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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实务:能否基于同一业务针对不同客户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2001&idx=2&sn=53164dcfb8166fe804661d91d6107b89&chksm=f75f660fc028ef1961a0a7e1526fb2f39d7af09de1ac5072d89989bd40ef6c7437267774e95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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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尤其是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企业选择享受时,往往因为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得不放弃免税优惠。但同时又有部分客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票,纳税人又想针对该类客户开具普通发票而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这种想法在实务中能落地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纳税人(注: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依据上述规定,这种希望针对不同销售对象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是不可行的。但是,随着近两年政策的修订——特别是疫情的影响,从国家税务总局的角度,对上述政策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的解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根据纳税人的类型不同,是否可以选择增值税免税,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足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的规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同时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足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无论发生什么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论针对什么类型客户(也无论是否属于同一业务的不同客户),完全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凡是开具专票的,正常缴纳增值税;凡是开具普票的,正常享受增值税免税。
二、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无法享受4号公告的特殊免税优惠,但同时可以享受其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28号所规定的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注: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时,是否可以针对同一行为,对不同的客户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也就是开专票的部分,正常纳税;开普票的部分,享受免税。
2020年0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针对该类问题答疑如下;
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基于同一业务针对不同客户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
实务问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不是疫情期间的特殊免税业务,而是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还能根据不同客户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开专票的纳税,不开专票的申请免税)?
答案:各地税务理解不一样,是否能够享受,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三、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基于同一业务(如2020年的生活服务),能否针对不同客户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呢?
可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第18问: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根据上述答复,可以得出结论,一般纳税人基于同一业务,不能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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